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建设项目审批协调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建设项目审批协调监督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建设项目审批协调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协调监督,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及效率,依据《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武政办〔2018〕86号)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关于进一步优化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行政审批流程的实施细则(试行)》(武经开办〔2018〕5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的审批环节的协调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审批环节主要包括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四个审批阶段的各项审批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分区(汉南区)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办)作为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协调服务的牵头部门。

(一)园区办牵头,负责我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区级审批环节的协调及监督,列入市级重点项目的审批协调,报请市重点办后配合市重点办共同牵头协调。

(二)各个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园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区级审批的协调及监督。

(三)区行政审批局作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工作的牵头单位,区建设局作为竣工验收阶段审批工作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牵头审批阶段内的协调督办工作。

(四)区行政审批局、区建设局既是审批阶段牵头单位,也是审批责任单位,其他审批责任单位包括:工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国土规划局、区环保局(水务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大队、区消防大队、区供电公司等。各单位及下属的技术审查机构、相关的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协调申请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环节中遇到问题,首先由项目单位向审批责任单位提请协调。

第六条  审批责任单位认为无法协调解决的或涉及多个审批责任单位的问题,项目单位向各园区管理办公室或园区办提出协调申请。

第七条  申请开展协调工作的单位应在梳理基本情况、研究分析问题的工作基础上提出协调申请,申请报告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总体概况;

(二)需协调问题;

(三)审批单位协调情况及各相关单位意见;

(四)对解决协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协调机制

第八条  窗口协调。进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责任单位日常工作中对项目单位反映的审批问题现场协调解决,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及时向审批阶段牵头单位提交无法现场解决的问题,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应主动对接,深入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

第九条  会议协调。园区办组织多层次协调会议,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中遇到的重点重大问题。

(一)专题协调会。涉及多个审批单位的或项目情况较为紧迫的审批问题,由相关审批单位或项目单位提请园区办召开专题会协调解决,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重点项目调度会。园区办和责任审批部门等单位的分管区领导不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调度会,专项研究解决重点工程推进、重大问题协调事项,总结近期协调情况,对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专题协调会、重点项目调度会需印发会议纪要,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根据会议纪要要求积极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协调方案。园区办会同区党政办负责议定事项的督办和反馈。

第十条  代办服务。各个园区管理办公室按照文件要求组建专业化代办员队伍,对建设项目审批申报工作实行指导、协调、跟踪、督办的全过程代办服务。区行政审批局随时收集项目单位申办人员的业务培训需求,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多种方式的业务培训。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我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区级审批事项统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申报,实行“一窗受理”的统一收发件登记制度,严格监督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补退件、限时办结及一次性告知等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纳入电子监察系统,区治庸问责办对审批分发、受理、转入、转出、办理、时限等情况实时监察,对审批事项、条件、流程、时限等异常情况进行监察督查。

第十三条  在协调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隐瞒实际情况、捏造虚假问题的,或是发生项目单位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承诺时限完善相关审批资料的,相关审批单位将其列入市信用平台的诚信不良单位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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