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街道,区直各部门、直属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基层单位
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完善办公用房配置使用与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湖北省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鄂发改投资〔2015〕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与调配使用、经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包括街道直属公益性服务组织、直管的改制公司(街属企业)、公办幼儿园、社区、村(大队),以及区直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基层单位占有、使用或者由财政资金列支建设的,用于基层单位办公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街道和区直单位对所属基层单位办公用房进行统一管理,具体行使分配、调配、使用、处置等职责。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办公用房资产划转、处置审批和经费预算管理。区监委、审计局负责对办公用房在建设、维护、调配和管理过程中的监察、审计。各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基层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第七条 基层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用房项目,使用政府资金的应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经街道或区直部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报区发改局审批;按照规定由省、市、管委会(区政府)审批的项目,由管委会(区政府)上报省、市政府审批;使用集体资金的应经街道审核批准,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租赁、装修、改造、置换办公用房的,应报街道或区直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置换办公用房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八条 基层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其中: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建设标准:
街道直属公益性服务组织、社区、村(大队)的书记(主任),直管的改制公司(街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公办幼儿园园长不应超过18平米/人;直属公益性服务组织、社区、村(大队)的副书记(副主任),直管的改制公司(街属企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公办幼儿园副园长不应超过12平米/人,其余人员不应超过9平米/人。
区直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岗位级别或机构规格执行相应标准:管理六级不应超过18平米/人,管理七级及以下不应超过9平米/人。
区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正职不应超过18平米/人,副职不应超过12平米/人,其余人员不应超过9平米/人。
其他基层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 分配与调配使用管理
第九条 街道或区直部门根据基层单位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情况,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台帐,及时调整更新,定期报街道或区直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基层单位新建、调整办公用房,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签订移交协议,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30日内,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街道或区直部门。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机构、人员调整的,街道或区直部门应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多余的办公用房由街道或区直部门负责统一收回。基层单位被撤销后,其办公用房由街道或区直部门负责统一收回。
第十二条 未经街道或区直部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国资办)同意,基层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任职的,需要在兼职单位再安排办公用房的,须报街道或区直部门审批。工作人员调离、退休或领导免去职务的,应在办理完手续后30日内腾退办公用房并由使用单位进行回收。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的处置应报街道或区直部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国资办)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的对外投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街道或区直部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审核,报管委会(区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街道或区直部门负责及时处置或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一)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四)出借或者被企业、其他单位挤占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者无办公用房的,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用房单位向街道或区直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街道或区直部门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街道或区直部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报管委会(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严格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租用审批管理。基层单位、增设的临时办公机构,无存量办公用房可供调剂且确需租用的,应经街道或区直部门审批、核定面积后方可租用,租赁费用由区财政安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 租用办公用房须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标准,集约配置必需的办公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新办公家具,确需购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企业、其他单位等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清退的,被挤占单位应报街道或区直部门审批后,由挤占办公用房的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按市场价缴纳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条 可以用作经营性的办公用房,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集中管理运营。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用途的办公用房已用作出租的,基层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街道或区直部门,由街道或区直部门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办公用房,由基层单位负责收回,交由街道或区直部门统一调配。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对外出租等产生的收益,应当上缴区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含保洁、保安)、水电开支、正常维护等日常管理费用应纳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应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基层单位根据办公用房使用状况和功能需求,可以提出维修申请,并按办公用房修缮的有关标准编制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经街道或区直部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财政局(国资办)核准后方可安排预算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区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不定期对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相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基层单位应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面积规定标准,遵循节俭实用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扩大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达标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省、市如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后以其为准,本办法作废。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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