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àn 
  •  jiē 
拼音

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9 00:00

 

 

各有关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7327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根据《全省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规范》(鄂政办发201685号)、《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政2013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武政办电2016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7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下简称区党政办)负责管委会(区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全区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均应当设立或者明确政务值班工作机构,统筹安排正式在编人员承担每天24小时值班工作任务。

第三条  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值班工作,安排相关负责人领导和分管政务值班工作。区党政办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各街道政务值班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推动政务值班业务建设,提升政务值班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政务值班工作应当遵循反应快捷、规范有序、处置稳妥、安全保密、服务优良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政务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职能,确保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联络畅通,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一)负责每天24小时政务值守工作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负责接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达和督促落实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指示批示,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三)保障政务值班设施良好、设备运行正常,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四)督促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值班工作情况;

(五)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政务值班带班人员由各街道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和指导政务值班人员开展政务值班工作,对带班期间的政务值班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政务值班人员应当熟悉岗位职责和相关规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熟练操作值班室设施设备,完整填写《值班记录本》《突发事件电话接受记录单》,对当天值班情况及重要事项做到一口清

(一)主班岗位:承担政务值班主要工作;全面履行政务值班岗位职责,对当班政务值班工作负主要责任;应当提前10分钟到岗,与上班值班人员办理交接工作;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认真完整填写值班日志;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存档,并与下班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工作。

(二)副班岗位:协助主班参与政务值班工作,积极配合主班完成各项值班工作任务,并将事项办理过程、结果及待办事项及时向主班汇报,同时做好相关记录;认真完成主班交办的其他任务;若需离开值班岗位应当向主班请假。

第八条  各街道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办公室(综合处)是政务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政务值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24小时值班制度。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天安排正式在编人员专职24小时在岗值班,安排其他人员备班,不得安排临时人员值班。防汛期间、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特殊敏感时期等,可实行双人专职24小时值班。

第十条  领导带班制度。法定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等,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当驻地带班,各街道办公室负责人和应急处置任务较重、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当24小时在岗带班。防汛期间、特殊敏感时期等市人民政府另有要求的,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当24小时在岗带班。

第十一条  来电接听制度。政务值班人员应当及时、认真接听来电,精炼、礼貌应答,对重要来电应当准确、详细地做好记录,必要时可要求来电方报送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首接负责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政务值班人员应当负责全程予以跟踪,及时办理和回告相关工作事项,直至办理工作结束;如有特殊情况,由他人接替办理的,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值班记录制度。政务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值班记录并妥善完整保存《值班记录本》。值班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主班、副班)、值班情况(来文来电办理、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的重要内容等)、交接班情况(含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需要交办的有关事项、交接时间及交接班人员姓名)等。突发事件应当时间问顺序详细记录处置全过程。记录应当要素齐全、详略得当、字迹清楚。《值班记录本》应归档保存,随时备查。

第十四条  交接班制度。交班人员应当将值班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未处理完毕事项等当面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保证值班工作全天候无缝对接。政务值班人员应当提前10分钟到岗,与上一班人员办理交接工作并认真续办上一班人员的未尽事宜,上一班人员未交接的,在责任追究中负全责;上一班人员已办理交接事宜,接班人员未跟踪办理落实的,在责任追究中由接班人员负全责。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政务值班人员使用电话、传真、网络传递有关文件和信息时,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未经允许,不得让无关人员在值班室滞留或者使用值班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培训制度。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对政务值班人员开展1次业务培训,对首次参与政务值班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政务值班工作。

第十七条  通报制度。区党政办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抽查结果。

第十八条  调休或补贴制度。对于在非工作时间段值班的值班人员,原则上以安排调休为主,如因工作原因无法调休的应当发放值班补贴。

第十九条  考核制度。区党政办负责对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的政务值班工作进行考核,以上报自检材料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检查。

第四章  信息报告

第二十条  信息接报。政务值班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多渠道核实所接收突发事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同志;对于情况不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后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边核实、边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要客观真实、简明扼要、表述准确,应当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第二十二条  信息核报。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接到区党政办要求核实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按照区党政办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告时限。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核实并第一时间上报管委会(区政府),上报时间距事发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对于情况特殊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管委会(区政府)报告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当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告管委会(区政府),并说明原因,然后续报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报告时间距事发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l小时内要书面报告(对一时难以了解的情况,可续报);接到区党政办要求核实的信息,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性质的事件信息,或者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其他认为需要向管委会(区政府)报告的相关信息,不受分类分级标准限制,应当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报告方式。按照轻重缓急和密级,灵活选用传真、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方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科学设置政务值班室。政务值班室应当设在本街道、本部门和单位方便服务群众和领导同志的适当位置,主要包括值班场所、值班人员休息室及盥洗室。

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政务值班室原则上要配齐值班专用固定电话(不少于2部)、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和值班调度台(桌)、值班资料柜以及《值班记录本》,在醒目位置悬挂值班工作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等。其中,值班专用固定电话应当24小时同一号码,不得与局长热线等市民投诉、咨询电话共用一个号码,不得使用转接、语音信箱等方式,也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应当报区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工作人员从事值班工作。要落实有关值班待遇,搞好工作生活保障,妥善解决值班带班人员休息、就餐等实际困难,为做好值班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不断完善政务值班工作制度,健全政务值班工作机制,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方式方法,以提高政务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务值班工作信息库,积极利用各种新科技、新设备、大数据,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值班工作效能。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照本规范执行,造成工作贻误的,按照《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鄂人社发201435号)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各街道、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及时报备。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军山新城春笋C栋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川江池二路军山新城春笋D栋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 ©1997-2025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2025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

站长统计
无障碍功能 武汉经开区

政府服务便民热线
12345

Share - We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