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 移交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市道路建成后的移交管理程序,规范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移交行为,提高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服务质量,完善移交后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移交范围

主要是指:城市规划红线范围内新、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及相应的配套市政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桥梁、隧道、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给水、排水、电力、电信、路灯、燃气、交通设施、园林绿化、城市家具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等。

二、城市道路移交的基本条件

城市道路设施建设工程完工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竣工验收,并按照建管分离原则,督导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移交申请。申请移交的城市道路及附属市政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手续齐备。

(二)对移交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以外的附属市政设施,应明确该项目工程管养单位和管养责任。

(三)提供市政工程验收组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设施工程建设整体完工后,能保证功能完整和使用安全。

(五)订立质量保修合同。

(六)工程图纸资料完整,并经竣工验收备案。

(七)配套附属设施符合设置标准,原始资料完备。

(八)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市政设施,提供养护作业指导资料。

三、城市道路移交的基本程序

城市道路移交应严格按照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移交管理规定执行。

(一)提交城市道路移交申请。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移交管理规定可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城市道路移交管理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附属设施、立项编号;②工程概算;③勘察、建设、施工、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名称;④开工、完工日期;⑤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⑥竣工验收文件。

(二)城市道路移交现场勘测核查。区城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移交申请,组织建设、环保(水务)、交管部门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依据验收标准,共同对移交道路进行现场勘测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对核查结果进行确认。在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核查合格后,才能办理城市道路正式移交手续。整改不合格的设施不予接收。

(三)提交城市道路移交联席会议决定。移交现场勘测核查工作完成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城管部门,报请管委会(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确定道路移交管理、维护、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事项,办理城市道路正式移交手续。在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时,建设单位将所移交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相关建设资料一并移交区城管部门留存备档。

(四)城市道路移交后相关管理经费核算。接管单位根据联席会议决定,依照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核算道路日常维护养护经费。区城管部门根据环卫作业劳动定额标准核算环卫作业车辆、人员、环卫配套设施等相关经费,报请区财政部门根据移交文件及时安排和拨付日常维护费用,所需费用从移交之日起计算,并列入财政年度同级经费预算计划,完成城市道路移交管理。

(五)移交道路保修期内的修复。建设单位正式办理完接管手续后的设施由接管单位负责管理和日常养护,并负责设施的完好。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设施若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的,接管单位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接管单位可先行安排市政设施养护单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据实支付。

(六)需要提前通车及跨道路等级使用的道路的移交和管理。根据需要,提前通车的道路(具备通车条件,但尚未竣工验收),由要求通车发起单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通车部分道路验收申请,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区城管、环保(水务)部门办理移交后开通交通,该部分道路同步进入质保期;移交后相关管理经费按第(四)条办理。道路在移交通车后,因非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道路损坏,由接管单位维修,财政部门据实增补道路日常维护养护资金。

四、城市道路移交后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接管单位应该及时通知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维修责任。

(二)城市道路移交区城管部门管理后,由区城管部门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管理权属,核定作业人员。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市政设施和环卫作业量申请增补、落实道路养护维修、环卫作业等工作经费。同时,购置相关的环卫作业机械车辆和配套环卫设施。

(三)区城管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维护养护技术规范,制定道路维护养护工作方案,及时开展对城市道路的日常维护养护,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使用。

五、争议解决与解释

(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接管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地下管网、隧道工程和环卫作业段面等移交后产生争议时,区城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区城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报请管委会(区政府)决定。

(二)城市道路移交的应用问题由区城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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