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2016721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有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民政部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规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管委会(区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突出重点,把五保、孤儿、特困优抚对象、特困城乡低保对象作为救助的重点;

5.依靠和发挥公安、武警在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全区范围内,发生洪涝、干旱灾害,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

2)倒塌房屋50间以上;

3)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人以上。

(二)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一个街道范围内因灾重伤3人以上;

2)在一个街道范围内倒塌房屋20间以上;

3)在一个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30人以上。

(三)市级以上防汛和应急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区境内民垸分蓄洪、破坏性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指挥体系

1.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由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管委会(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民政局、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教育局、招商局、国土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交通大队、消防大队、武装部、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3.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道等工作组,作为区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

(二)职责任务

1.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汇报;

3)收集、评估、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4)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

5)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措施;

6)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救助对策;

7)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8)及时传达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

9)与上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沟通协调。

2.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区民政局: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核查、报告灾情,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接收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区纪(工)委:负责对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违纪违规和渎职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工委(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并积极主动正确引导舆论,进行客观正面的报道;负责灾区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水毁恢复以工代赈资金,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措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经信局:协调公路、电力、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利用学校提供避难场所。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恢复和治理。

区城乡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修复中断公路和内河湖泊交通安全;负责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区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污染监测、分析和处置;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及库区灾民的安置和救助工作。

区农业局:及时掌握农业受灾面积及损失情况,负责指导灾民搞好生产恢复及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区招商局:组织应急生活品供应、调拨工作。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灾区价格稳定。

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灾区的治安和交通秩序,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区交通大队:负责组织疏导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抢险救灾,救护受灾遇险群众。

区消防大队:做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火灾等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救援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指示和命令,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维护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及恢复工作。

3.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任务

综合协调组:由区民政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负责灾区群众生活,拨付救灾应急资金、物资,综合汇总灾情、救灾措施工作等情况;检查督促灾区开展各项救灾工作。

灾情评估组: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供电公司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

监测预报组:由区环保局、国土规划局、气象局负责,区环保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对气象、水文、地震、地质等灾害趋势进行预测预报,适时发布灾害预警。

人员抢救组:由区武装部、公安分局、消防大队负责,区武装部牵头。主要任务是:根据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命令,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被围困、被掩埋人员。

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计生局、经信局负责,区卫计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交通运输组: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主要任务是:恢复被毁公路设施;保证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的运输。

转移安置组:由区民政局、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区民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区财政局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灾区救助基本需要。

物资保障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发改局、经信局、农业局等部门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主要任务是:及时调动粮食、食品与救灾种子、种苗等物资,保证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主要任务是:协助灾区加强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救灾捐赠组:由区民政局负责并牵头。主要任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宣传报道组:由工委(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

四、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以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管委会(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灾害发生后,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级、级响应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级、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

(一)级响应(特大自然灾害)

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区性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8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300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

3)市级以上防汛抗灾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区境内民垸分蓄洪、破坏性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实行联合办公,并实行24小时应急状态。

2)灾情发生4小时内,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有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以区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资金和物资报告,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由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带队赴市政府汇报灾情,请求市政府支持。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收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市民政局、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及时通报成员单位,以后每日续报一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适时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提出建议,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二)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

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区性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200间以上,300间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2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3)市级以上防汛抗灾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区境内民垸分蓄洪、破坏性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并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灾情发生后5小时内,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以区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市民政局、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并视情由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带队赴市政府汇报灾情,请求市政府救灾支持。

4)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收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民政局、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以后每日续报有关情况。

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建议,由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三)级响应(较大自然灾害)

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区性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2人以上;

②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街道范围内因灾死亡1人以上;

②在一个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③在一个街道范围内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3)市级以上防汛抗灾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区境内民垸分蓄洪、破坏性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灾情发生后5小时内,派出由区民政局处级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调拨救灾款物。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区民政局及时向管委会(区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

4)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迅即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民政局、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并续报救灾工作的有关情况。

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四)级响应(一般自然灾害)

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

②倒塌房屋50间以上,100间以下;

③需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在一个街道范围内因灾重伤3人以上;

②在一个街道范围内倒塌房屋20间以上;

③在一个街道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30人以上。

3)市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决定启用我区境内民垸分蓄洪、破坏性地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较多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响应措施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及时与灾区沟通灾害信息,并向灾区派出工作组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

2)灾情发生后5小时内,区民政局派出由分管局长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及时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市民政局、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五)紧急应急措施

1)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紧急应急措施:

1.交通管制。公安交管部门对灾区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

2.对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统一发放分配。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4.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2)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中,灾区所在的街道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区民政局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2.区民政局会同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组织有关科室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态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4.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请拨冬令(春荒)款的报告。

5.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

6.实施开仓借粮,确保灾民基本生活。

7.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及街道民政部门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上报区民政局备案。

2.开展灾情评估。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住房倒损和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区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4.区民政局根据各街道因灾需要救济的请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区财政局制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用方案,经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后,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六、附则

(一)预案的实施与奖惩

1.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管委会(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预案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各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各街道及区属各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3.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管委会(区政府)。

(三)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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