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园区、街道、直属单位、派驻机构: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暂行)》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党政办公室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乡规划管理,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促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技术审议和决策机构。
规委会自本制度印发之日起成立。
第三条 下列规划事项,纳入规委会审议或决策程序:
(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的修改意见;
(二)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专项规划以及上述规划的重大调整;
(三)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景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雕塑设计方案;
(四)城市交通、市政设施规划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六)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政府主导建设的大型公共项目等建筑设计方案;
(七)城乡规划方面的重要政策草案、技术标准草案;
(八)规委会主任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可根据规委会决议实施,但有规定必须报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区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等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方可实施的,或规委会决定报工委(区委常委)办公会、管委会(区政府)办公会等会议进行审议决策的除外。
第二章 组织构成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 规委会委员分为公务委员和专家委员。
第六条 规委会主任由管委会主任(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主任(常务副区长)和相关委(区)领导担任。
第七条 公务委员分为常任公务委员和非常任公务委员,均实行部门席位制。
规委会主任、副主任为常任公务委员。党政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常任公务委员。
除常任公务委员外的委(区)领导和部门(含各部委办局、群团、街道、园区、派驻机构和管委会(区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下同)主要负责人为非常任公务委员。
常任公务委员参加规委会会议全部议题的审议和决策,非常任公务委员参加与部门职责相关议题的审议和决策。
第八条 公务委员不设聘任期。人事变动时,委员资格相应更替。
第九条 专家委员实行专家委员库制度。
各部门负责邀请所在领域的专家,组成相应的专家委员库,并报规委会办公室备案。
专家委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关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愿意承担专家委员职责;
(二)尊重科学,公平公正,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三)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
(四)遵守规委会制度,能够参加规委会会议和各项活动。
同一专家可列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家委员库。
第十条 规委会设立办公室,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办公,由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所需经费列入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年度部门预算。
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规委会各项制度、规定的起草和报审工作;
(二)规委会审议议题汇总,并报请规委会主任审定;
(三)规委会会议筹备、组织、记录,会议纪要起草、报签、印发,整理会议档案等工作;
(四)给付专家委员酬金并按相关规定纳税,安排专家参加规委会会议或活动的交通、住宿、接待等事宜并支付费用;
(五)规委会及其办公室印章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六)管委会(区政府)或规委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规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的修改意见;
(二)参加规委会有关会议,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参加规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规委会及其办公室提出批评、建议;
(五)检举规委会议事决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二条 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规委会制度,按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执行规委会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决策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声誉;
(四)不收受决策事项当事人的钱物,不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活动。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参加规委会会议或活动,按次可获得税后人民币800元至1000元的酬金。因专家知名度较高,或参与审议内容较多或难度较大,或活动参与程度较深等原因,规委会办公室可提出高于前款标准的酬金数额,但应纳入会议(活动)方案,报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项目情况临时动议召开。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提请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先经规委会办公室对是否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范围进行审核,再由申报部门依次报请分管领导和规委会主任同意后,提交规委会办公室登记。提交登记时间应在规委会会议召开的三个工作日之前。
第十六条 规委会办公室制作会议方案(送审稿),报规委会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阅。
会议方案(送审稿)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拟上会议题和议题的简要内容、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
(三)各项议题所涉及的非常任公务委员;
(四)如需专家委员参会的,应包括专家委员名单及单位职务,并确定专家委员当次酬金额度;
(五)需要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应参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或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委托他人代为参会。
第十八条 规委会办公室或各部门负责上会议题的汇报工作。规划编制技术机构可列席会议并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规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原则上采用多媒体形式汇报,减少纸质材料使用量。如有需要,议题简要汇报材料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管委会文印室负责印制。规划文本、图册、效果图等纸质资料,由议题申报部门自行准备。
第二十条 参会的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在专家委员库中。因库中缺乏该领域专家或其它特殊原因,也可临时邀约其他专家参会,并在提交上会议题时,注明专家的单位、职务。
如临时邀约的专家满足第九条第三款的要求,相关部门应考虑将其纳入专家委员库,并报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规委会办公室可邀请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纪要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
规委会议定事项,规委会主任可综合各方面因素予以否决。
第二十三条 规委会会议资料都属政府内部文件,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交回规委会办公室,不得作为他用。如会议资料属于机密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规委会会议所形成的档案,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存入管委会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规委会组织活动,由规委会办公室制定活动方案,报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规委会信息发布,由规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经规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报管委会(区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废止,由管委会(区政府)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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