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形成的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9-04 17:05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扶持形成资产权属,规范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产权益,决定开展集体所有的接受各级财政资金、乡村振兴扶持资金、涉农项目补助资金等国家扶持投入形成资产的确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确权范围

本次确权登记工作范围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各级各类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各级各部门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在耕地范围内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集体土地上闲置办公用房、校园校舍、卫生室(所)、血防站(所)、福利院和旧厂房等闲置资产及其他公益性资产。

(一)2011年以来农田水利建设形成的资产

1灌排工程设施,塘堰、小型拦河坝、农用机井、小型蓄水设施、泵站,灌排沟渠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2道路工程设施,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3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等。

4输配电工程设施,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的输电线路、变压器和配套设施等。

5其他应当移交的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等。

)集体土地上闲置资产

农村集体土地上闲置1年及以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属于非经营性资产范畴的闲置校园校舍(教育部门规划后期仍需使用的校园校舍,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移交管理的工作范围)、卫生室(所)、血防站(所),以及属于经营性资产范畴的厂房库房、办公用房、温室大棚、种养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其他公益性资产

除前述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集体土地上闲置资产以外,由财政投入、部门项目扶持、社会捐赠、村级自筹等渠道建设,服务村内公共事业、民生保障、基层治理的各类公益性资产。

二、时间安排

本次确权登记工作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1120日止。

三、资产类型

(一)经营性资产

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设施设备、仓储物流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直接投入市场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非经营性资产

指主要服务群众生产、生活,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的资产,包括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固定资产,如道路硬化工程、污水管网设施、集中供水饮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文体设施等资产。

已依法完成不动产确权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资产,不再重复确权登记。

四、权属界定规则

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至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属于街农民集体所有的,由街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列为待界定资产,期间街道办事处指定临时管护主体,并依据《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上闲置资产综合利用的通知》进行合理利用,争议解决后再正式确权移交

五、需提交的材料

各资产建设单位应在本次确权登记工作中,配合提供以下资料:

(一)权属来源及财务原始凭证。包括项目立项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审计结算、资金拨付、验收报告、资产移交协议等能够证明资产形成过程和权属来源的原始材料;

(二)地籍调查及资产现状成果。包括资产坐落、四至、面积、资产类型、数量、规格、质量、使用现状及现场影像资料等信息形成的地籍调查成果;

(三)调查登记表格。如实填报《集体资产调查登记表》,区分经营性与公益性属性,明确所有权行使主体;

(四)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无原始凭证或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的资产,需提供资产评估结果;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除上述材料外,其他与本次资产权属认定相关的文件资料。

六、受理部门及异议反馈渠道

受理部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纱帽街薇湖路392

联系电话:027-84851496

邮政编码:430090

通告期间,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我局将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结果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处置。

七、其他事项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对本次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异议权。

(二)通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清查结果和确权登记事项无异议,将依法按程序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三)各街区各相关行业部门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确保资产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管护到位,坚决杜绝资产闲置、流失。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通告内容如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特此通告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

20269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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