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区管社会组织、市级下放民办非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区民政局将对区管社会组织、市级下放民办非企业开展2024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一)2024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2024年6月30日前经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2024年12月31日前经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基金会;
(四)武汉市民政局下放至我区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年报)时间
(一)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需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 (http://zwfw.hubei.gov.cn/)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在政务网首页“特色服务”的“更多”中,按照社会组织类别选择“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以法人账号登录填报(详见附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2025年5月31日前向区民政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年度检查报告书(2024年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逾期,年检系统关闭,不受理年检。
(二)全区基金会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通过“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经由法定代表人、监事审定并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2025年3月31日前上传至“慈善中国”。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三、年检(年报)内容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2.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3.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
4.党组织建设及开展党的活动情况;
5.依章程换届及开展活动情况;
6.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7.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8.财务管理情况;
9.年度开展“五个助力”、援藏援疆、服务高质量发展等公益活动情况;
10.年度开展节庆、展会、论坛等情况;
11.接受监督及表彰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基金会
1.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2.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3.党组织建设及开展党的活动情况;
4.机构建设情况;
5.公益事业收支情况/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情况;
6.财务会计情况;
7.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8.保值增值投资活动情况;
9.信息公开情况;
10.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11.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年检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限期3个月内整改,并向区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
为提高年度检查工作实效,区民政局将通过实地抽查与财务审计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市级下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所涉事项进行抽查,结合审计结论和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一)年检“合格”的认定标准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认定为年检合格。
(二)年检“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的认定标准
1.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4)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5)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6)违反财务规定的;
(7)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8)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9)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10)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手续的;
(11)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12)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13)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2.民办非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社会组织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果发现社会组织存在以上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参加年检(年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区级社会组织要认真梳理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参与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如实填报年检(年报)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报送年检(年报)相关材料。对虚假填报年度检查材料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区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应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年报),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年报)材料,对年检(年报)材料内容进行网上审查(年检系统https://mzt-shzz.chutianyun.gov.cn:8001/shzz/
login.jsp,年报系统https://cszg.mca.gov.cn),并作出初审结论。
(三)各区级社会组织逾期未参加年检的,将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或年检发现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社会组织参加年检(年报)情况,将依法向社会公告。
(四)各区级社会组织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如有任何年检(年报)问题,请及时与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口工作人员联系咨询。联系人:陈梦琴,联系电话:027-84856570;区级社会组织交流QQ群:389214956。
附件:2024年度社会组织网上年检系统操作指南
武汉经开区民政局
2025年2月20日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