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24 10:15 作者: 信息来源: 汉南区烟草专卖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相关工作会议精神,从有利于长远发展角度,经过多轮调研分析现将《武汉市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作如下修订说明:

一、规划草案制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划。

二、本次修订的规划(草案)主要特点

(一)以区域范围为基础,组合运用距离控制、市场单元控制、限制性条件布局模式,科学配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根据辖区卷烟、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分别制定卷烟零售点布局和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持续优化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三)取消原合理布局规划中不同市场单元类型的数量控制,将市场单元分为以行政街道为区域市场单元,分别设定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

(四)细化特殊群体享受办证优惠的情形,在充分考虑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的基础上,按照“不受间距限制”、“间距标准上降低50%”、“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划条件和排队轮候要求限制”等类型分别设定。

(五)明确特殊群体享受办证优惠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条件,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的退役不满三年的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享受办证优惠时限制实际经营者为本人(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不视为本人经营),可由配偶、子女、父母驻店辅助经营,其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应为个人经营,且在全市范围内未持有优惠政策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修订内容

(一)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修改

1、将合理布局规定修改为合理布局规划

2、经营场所表述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雪茄烟专业零售点表述修改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二)条文排序修改2条

1、将原第二十五条调整到第七条:因零售点数量达到指导数上限后没有办证指标的,根据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主要是该条属于总体指导性内容,进行了顺序调整。

2、将原第二十四条调整到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主要是该条属于总体指导性内容,进行了顺序调整。

(三)条文适用标准修改3处

1、原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间距限制,但应当符合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标准。该条修改为第十三条第四项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条件限制,主要考虑分立、合并后原址重新申领属于企业形态改变,实质未对零售点数量及零售点现状产生影响。

2、原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但应当符合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数量标准限制,修改为第十二条第一项,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且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数量标准限制。主要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给予放宽的标准。

3、原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自愿退出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另行择址经营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市场单元区域)不受合理布局标准限制和排队轮候要求限制,修改为第十二条第二项,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且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数量标准限制。主要考虑此种情形变更地址后不影响零售点数量,而不作数量标准限制。

(四)条文内容修改3处

1、原第七条对市场单元的分类修改为第九条:本区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以行政街道为市场单元进行设置,并对市场单元内的卷烟零售点设置指导数。主要是坚持均衡发展,引导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逐步趋向合理容量区间,保障零售户适当盈利水平,达到科学配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目的,本次进行了简化修改。

2原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对残疾人、退役军人的解释修改为第十一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除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的退役不满三年的退役军人。

3、原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全市门店数量在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设定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修改为第十一条第三项品牌连锁便利店

(五)新增条文8处

1、新增对零售点分类表述,第五条第二款:根据许可证许可范围的不同,零售点分为卷烟零售点和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2、新增零售点设置标准,第十条: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且零售点数量不得超出所属市场单元的数量标准

3、新增第十四条:申请人属本规划第十一条第12项,第十三条第12项情形的,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不视为本人经营),可由配偶、子女、父母驻店辅助经营,其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应为个人经营,且在全市范围内从未使用优惠政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要是作为对特殊群体办证的一个补充说明。

4、新增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规划标准作为第三章的内容,暨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对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的布局规划标准进行具体说明。

5、新增第十九条:武汉市汉南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定期公示本区各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和排队轮候情况等信息。

武汉市汉南区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和信息提示等工作,科学引导申请人理性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确了区烟草专卖局在合理布局规划执行过程中的职责。

6、新增第二十一条,对规划所称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中“经营场所”和“独立的”进行具体说明。

7、新增第二十四条:本规划中所称间距和距离测量、认定方法见《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主要是明确了现场勘验测量的依据。

8、新增第二十五条:本规划中所涉排队轮候管理,按照《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办法》实施。

(六)删除条文7处

1、删除原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对市场单元分别设定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

2、删除原第十九条关于烟草零售业态分类中“其他类”的合理布局规定。

3、删除原第二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关于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规定。

4、删除原第二十六条关于未设置零售点的新建市场单元的合理布局规定。

5删除原规划第二十九条关于零售业态的规定。

6、删除原第三十条关于“营业面积”的规定。

7、删除原第三十四条关于“集贸市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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