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发布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2-02-18 09:43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全区各电子烟、烟草制品经营者以及相关广告发布单位:

2021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50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烟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清朗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电子烟(含新型烟草制品,下同)及烟草制品广告发布相关问题向各电子烟经营者、烟草制品经营者和相关广告发布单位提出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发布所有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二、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三、禁止利用互联网、APP、公众号等发布烟草及电子烟广告。

四、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七、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八、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恪守主体责任,不得承接、制作、刊发、变相刊发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电子烟及烟草制品广告的监测、监管、执法。包含传统媒体、户外、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在内的已发布的电子烟广告须立即拆除、停刊、停播、停发。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广告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如有发现电子烟广告烟草制品广告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8日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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