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合规指南

发布时间:2026-03-11 16:02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零售药店处方药经营行为,切实保障用药安全,制定本指南。

一、零售药店应严格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采购、销售、储存的各项要求;严格做好药品购进、销售记录,对留存的纸质处方或电子处方台账,按照销售时间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二、在药店显著位置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在岗期间佩戴身份标识牌,并主动向进店顾客告知身份。

三、执业药师上岗时必须通过“执业药师监管”小程序打卡签到,确保人证一致,严禁代签行为。

四、执业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并在店内显著位置公示“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

五、执业药师审核处方时重点核实有无医师签名、药品名称及剂量等信息,发现有超剂量给药、配伍禁忌等问题的,应当告知顾客联系处方医师确认,对明显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处方应拒绝调剂

六、执业药师应当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对顾客反馈的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上报。

七、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配方颗粒等国家禁止经营的药品。不得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终止妊娠药品等国家禁止零售的药品。

八、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在药店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及举报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九、药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参照适用本指南。医保、卫健等部门对处方药的销售和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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