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省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翡翠玖玺店)

发布时间:2023-02-22 10:49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36号

当事人:湖北省昌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翡翠玖玺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G4CT43

    经营场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玖玺二期第8016栋1层2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喻祖福;

    电话:1387****244(黄正达)

    注册日期:2020年05月21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等。(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顾客廖有玲、刘丹等2人在2022年5月6日分别购买了2盒阿奇霉素干混悬剂、2盒阿莫西林分散片,现场不能出示以上药品有效的处方笺,随后该店负责人来店后补打了2张海南宜贰叁互联网医院处方笺,审核药师、调配、核对发药、金额等栏目均为空白无人签名;该店今年1至5月考勤登记本上均未见该店执业药师雷盼上班打卡记录。

经调查,该药店在2022年5月6日电脑记录上补打的刘丹、廖有玲等2人海南宜贰叁互联网医院处方笺上只有医师苏金龙、周丰等固定签名,审核药师调配发药金额等栏目均为空白无人签名;今年1至5月考勤登记本上有李新娥、占莹、匤芸芳、王昕、黄正达等5人,该店情况说明解释是执业药师雷盼为企业合伙人及股东,门店考勤制度里不包含这类岗位人员,雷盼的考勤表由总部负责人保管并有相关登记。该店负责人黄正达现场提供的海南宜贰叁互联网医院处方笺25份处方笺中没有一份处方笺上有执业药师雷盼的签名,其在岗履责的证据并不充分,辩解理由也不符合常理,因此,执法人员认为该店执业药师在岗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应依法追究其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法律责任。

2021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海南宜贰叁互联网医院处方笺27份(含廖有玲、刘丹空白处方笺2份)、考勤表及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复印件等10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的事实经过和配合调查取证的事实。

2022年5月23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罚告字〔2022〕036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及执业药师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等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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