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沌口宁康路店)

发布时间:2023-02-22 10:22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38号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沌口宁康路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355057XP

    经营场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隆时代商业中心D区2栋1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杨芬;

    电话:1387****540(金玲)

    注册日期:2015年03月23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等。(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 2022年5月8日11:24:29、5月9日9:47:36秒分别销售了自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剂10支;5月9日12:17:06秒销售兴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剂4支;该店留存的5月1日至9日医联博仁暨德济互联网医院处方笺中也没有以上药品处方笺;电脑资料中有以上药品销售登记记录。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2022年5月8日、5月9日销售了胰岛素混合注射剂14支;该店留存的5月1日至9日医联博仁暨德济互联网医院处方笺中也没有以上药品处方笺;电脑资料中有以上药品销售登记记录。现场均不能出示购买以上药品的处方笺等行为,其涉嫌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属实。

2021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整改报告1份、购物小票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经过和配合调查取证的事实。

2022年5月23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罚告字[2022]038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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