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涉企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罚则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1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1.首次发现,当场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2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 |
1.首次发现,当场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4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编号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标明备案编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5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标注信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6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7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8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送资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9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1.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10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
1.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11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1.首次发现,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12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13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告情况,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14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
1.首次发现,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报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涉企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罚则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1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2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涉企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罚则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恢复,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 |
3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标明编号,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 |
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27条 |
5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逾期未备案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6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补签协议,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7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8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1.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或换领、交回许可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9 |
导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
1.在指定的时间内申请变更,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10 |
导游未按规定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
1.在指定的时间内申请更换,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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