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19〕3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促就业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22〕8号)
二、范围对象
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三、受理条件
1、2022年1月1日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未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且参保状态正常,有参保人数;
2、无失业保险欠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4、单位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四、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 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五、审核方式
普通参保单位稳岗返还推行“免申即享”;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稳岗返还实行申报审核制,需提供就稳岗返还资金分配方式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等资料。
六、返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经公示无异议,报政府批准后,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单位的银行账户。
经办机构:
江岸社会保险管理处 82260106 江岸区建设大道1131号
江汉社会保险管理处 85617905 江汉区发展大道玉宇里1号
硚口社会保险管理处 83883537 硚口区沿河大道466号
汉阳社会保险管理处 84706036 汉阳区四新北路125号
武昌社会保险管理处 87253026 武昌区小东门紫沙路25号
青山社会保险管理处 86867727 青山区建设四路21号
洪山社会保险管理处 87223125 洪山区书城路18号
市人社局东湖分局 67880230 高新大道777号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处 84891235 开拓南路29号联发大厦
江夏区失业办 87950057 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东10号
东西湖区失业办 83215402 东西湖区两馆一中心
新洲区失业办 89357004 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156号
黄陂区失业办 61007016 黄陂区前川钓台道社会保障大楼
蔡甸区失业办 84948906 蔡甸大街221号蔡甸区政务中心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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