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南区纱帽街乡约厨房餐饮店使用的加鲜味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食品库房的加鲜味精进行了抽检,抽样单编号:DBJ23420100003430713。2023年04月04日,我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ZXC4-00014,报告显示“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 Q/WMCC0002S-2019《加(高)鲜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检查基本情况。2023年04月04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未见该批次加鲜味精,经查,当事人采购了上述涉案味精共9袋,进货单价34元/袋,进货金额共计306元。至送达结果当日当事人的涉案味精已经使用完毕。
(三)查处情况。当事人使用抽检不合格味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味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不予处罚决定书》文号:武经开(汉南)市监不罚字[2023]016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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