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武汉华富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大春
处罚日期:2019年12月4日
违法事实:2019年10月24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未密闭的简易棚内使用溶剂浸泡电泳工序的不良品,浸泡脱漆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决定作出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环境保护局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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