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应急管理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1.检查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检查对象: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3.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行政检查频次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2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8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1次,标准化二级企业累计不超过2次,标准化三级企业累计不超过4次,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针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监控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等,依法依规及时快速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核实,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专项检查计划
遵照《武汉经开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