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健康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1.检查事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查、消毒服务机构质量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2.检查对象:医疗卫生机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3.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六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三、行政检查频次
1. 医疗卫生机构、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每年检查1次,特殊情况除外。
2.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每年2次。
四、行政检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五、专项检查计划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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