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发布时间:2025-06-06 08:56 作者: 信息来源: 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公示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等相关内容,并动态更新,便于公众查询,相关内容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

名称: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路47

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27-84747866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

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条

 2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

 3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4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5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四条

 6

对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6第二十五条

 7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

维护等的行政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

 8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9

对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的

监督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第二十三条

 10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

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11

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

检查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

 12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

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13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状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14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15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2.《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16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

储存企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三、行政检查频次

  待更新。

四、行政检查标准

  待更新。

五、专项检查计划

  待更新。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

202566日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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