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要求,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依法公示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等相关内容,并动态更新,便于公众查询,相关内容如下:
一、行政检查主体
名称: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路47号
行政执法投诉电话:027-84747866
二、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 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条 |
2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 |
3 | 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
4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
5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四条 |
6 | 对排污许可的行政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 |
7 | 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 维护等的行政检查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 |
8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9 | 对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工作的 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十三条 |
10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 水质和水量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
11 | 对湖泊保护、利用、管理的监督 检查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 |
12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 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
13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状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
14 |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
15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2.《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
16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 储存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 |
三、行政检查频次
待更新。
四、行政检查标准
待更新。
五、专项检查计划
待更新。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
2025年6月6日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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