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主体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交通运输局)
二、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
实施领域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城市管理领域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
对运输企业监督检查 |
经市城管委核发的资质运输许可证的运输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管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94号)第十四条 |
2 |
户外广告设置 |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的监督检查 |
户外广告设置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管局 |
《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3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监督检查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管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
4 |
燃气经营企业 |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管局 |
《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
5 |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 |||||||
6 |
交通运输领域 |
港口行政监督检查 |
对港口经营资质的监督检查 |
辖区登记注册的港口经营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三十六条 |
7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监督检查 |
辖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管局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
8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区域内在建农村公路三级及以下公路、独立小桥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参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管局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9 |
道路运输行业监督检查 |
对客运站行业的监督检查 |
辖区注册登记的客运站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 |
10 |
对客运行业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客运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 ||
11 |
对货运行业的监督检查 |
辖区内货运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区城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七条、第五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
三、行政检查频次
每季度1次,特殊情况除外。
四、行政检查标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
五、专项检查计划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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