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区金融工作局起草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谷春笋贷”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2023年9月1日-9月30日
二、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我单位反馈,所反映的问题应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馈材料应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需加盖公章。
联系人:张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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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开区金融工作局
2023年9月1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谷春笋贷”
业务操作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纾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1〕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汉南区,以下简称“区”)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深化区政策性融资担保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进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辖内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渠道,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车谷春笋贷”牵头单位为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车谷春笋贷”贷款企业准入、业务开展、风险代偿、资金专户管理等流程标准;
(二)负责落实担保费用补贴;
(三)负责统筹全区“车谷春笋贷”的宣传、推广;
(四)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等参与方有关“车谷春笋贷”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车谷春笋贷”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五)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贷款企业准入、业务开展、风险代偿、资金专户管理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六)负责关于“车谷春笋贷”的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车谷春笋贷”各项预算(风险补偿资金、担保费用补贴等)。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车谷春笋贷”,是指在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基础上,以区风险补偿资金作为增信手段,为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的金融信贷产品。
第五条 本指引所指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是指由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相关新型政银担合作协议的体系。
第六条 本指引所指区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管委会提供的,按一定比例用于补偿“车谷春笋贷”业务过程中贷款企业产生的逾期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的财政资金。首期区风险补偿资金安排2000万元,其后每年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补充,该资金纳入区金融工作局年度预算,由武汉经开金融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以下简称经开金融公司)。
第七条 本指引所指正常利息是指贷款期间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不含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第八条 本指引所指代偿,是指贷款企业到期不履行信贷合同债务时,融资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按照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约定比例,代贷款企业清偿债务的行为;年度代偿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占当年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的比例。各融资担保机构对各合作银行年度代偿率按区内支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 本指引所指区小微贷款企业等市场主体,是指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市场主体、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企业主体,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或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企业可扩大至中型企业。
第十条 本指引所指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经牵头单位审核认定后,与牵头单位签署“车谷春笋贷”合作协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本指引所指合作银行,是指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车谷春笋贷”产品协议,且向牵头单位备案的银行。
二、贷款要素
第十一条 单户“车谷春笋贷”担保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车谷春笋贷”贷款利率在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合作银行可根据贷款企业的风险适当浮动,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1年期LPR的50%,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对贷款企业提供非抵押类贷款方式给予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后,合作银行不得采取向贷款企业收取保证金、扣压部分贷款或直接转为存款等方式逃避和转嫁分担责任,切实减少贷款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 “车谷春笋贷”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适当展期,展期后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按照本操作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存在展期时,需经过融资担保机构书面同意。
三、担保费率和赔付机制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担保贷款金额的1%,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后,如贷款出现风险,按约定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
四、贷款准入及审批流程
第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的贷款企业,可申请“车谷春笋贷”。
(一)在区内注册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和基本要求,有固定经营场所,依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
(三)信誉良好,近2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申报“车谷春笋贷”时,应提供必要证明材料。贷款企业的准入由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做好统计监测工作,每季度15日前向牵头单位、经开金融公司报送上季度“车谷春笋贷”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申请主体,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按各自职责完成尽职调查、审批、合同签订、担保、放款等流程,并由融资担保机构完成担保贷款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湖北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备案工作。
五、贷款管理及风险承担
第二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还款。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各自贷后和保后管理程序落实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当“车谷春笋贷”出现逾期,按照年度代偿率实行差别化风险承担。
(一)当年度代偿率在5%(含)以内时,按照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规定,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区风险补偿资金不承担风险责任。
(二)当年度代偿率在5%(不含)-10%(含)时,超过5%的部分按照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规定,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8:2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融资担保机构完成代偿后,区风险补偿资金按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总金额的37.5%承担风险责任,拨付给融资担保机构。
(三)当年度代偿率超过10%(不含)时,超过10%部分由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按5:5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融资担保机构完成代偿后,区风险补偿资金按融资担保机构代偿总金额的60%承担风险责任,拨付给融资担保机构。
六、风险代偿及追偿
第二十四条 经开金融公司负责受理和处理风险补偿事宜。
第二十五条 贷款风险代偿及追偿按照逐笔原则进行。如贷款企业到期不履行信贷合同债务,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协作进行催收。贷款企业贷款逾期超过30天即进入贷款代偿及追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30天后5个工作日内,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交贷款逾期材料。融资担保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未清偿的逾期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在审核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指引规定的比例承担代偿风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于每年3月末,向经开金融公司提交上年度风险补偿资金补偿申请。经经开金融公司、牵头单位同意后,按本指引规定的比例补偿给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与合作银行同时向贷款企业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资金在30天内,扣除追偿所发生的直接费用(仅包括与追偿有关的司法费用)后,按照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追偿回的资金如包含区风险补偿资金承担部分,应按比例退还至区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七、监督管理及惩罚
第二十九条 贷款企业应按照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发放“车谷春笋贷”和进行担保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牵头单位对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贷款企业准入、业务开展进行指导。对风险补偿金管理公司的风险代偿、资金专户管理等方面履职情况进行监管,保障“车谷春笋贷”业务、区风险补偿资金和风险补偿安全运行;对贷款企业违规申贷行为,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区风险补偿资金和合作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贷款企业再次申请“车谷春笋贷”资格,列入信用“黑名单”。对信贷业务存在重大风险但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对外泄露重大信贷风险事项,或者未按规定及时采取相应风险处置措施化解风险的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工作人员,由各自银行或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有关行政工作人员的,由区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代偿补偿资金、担保费补贴的机构或贷款企业,一经查实,牵头单位将收回已补贴的资金,经开金融公司收回补偿资金,区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相关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配套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按期还清“车谷春笋贷”本息的贷款企业,牵头单位按年度对其担保费用给予全额补贴政策。如该笔贷款同时享受其他区级担保费补贴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过程中,经检查、监督和责任认定,各岗位责任人已依法依规、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应当免除责任人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九、附则
第三十五条 “车谷春笋贷”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车谷春笋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区风险补偿资金到位金额的40倍,如后期运行良好,经牵头单位审核同意,可酌情扩大倍数。
第三十六条 除新型政银担合作体系风险分担政策外,对已享受其他市级专项风险分担或补偿政策的业务,“车谷春笋贷”不可对其重复补偿。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文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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