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惩戒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集结束

时间:2022年5月20日--2022年5月30日 信息来源: 区住建局

征集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提升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武汉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住建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能力抓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21〕43号)《市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政策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施工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即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水务、水利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红黄牌警示和“黑榜”警告机制是指区建设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有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失信惩戒的措施。“红榜”是指区建设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有突出良好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给予守信激励的措施。

“红黄牌”认定信息按月予以发布,“红黑榜”认定信息按季度予以发布。

第四条区建设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内建设工程“红黄牌”、“红黑榜”发布及应用工作,区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激励惩戒信息分类

第五条为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进一步细化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精准防范、有效处置,实施“红黄牌”警示和“黑榜”警告机制。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计算时间是以认定结果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黄牌”警示30日:

(一)发现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在各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中排名靠后且整改不及时的、或当月被通报批评的;

(三)因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当月连续两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或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六)具有其他轻微不良行为应当予以警示的行为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红牌”警示60日:

(一)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自首次被黄牌“警示”之日起1年内被“黄牌”警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因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排名十差的项目;

(四)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伤亡的;

(六)具有其他严重情形应当“红牌”警示的。

第八条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下列严重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之一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列入“黑榜”警告:

(一)发现存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的;

(二)自首次被“红牌”警示之日起1年内被“红牌”警示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三)因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的;

(四)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人伤亡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应当列入“黑榜”警告的。

第九条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同时有下列突出良好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经审批后列入“红榜”:

(一)获得市级及以上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

(二)被市或区文明施工专班排名十优的项目;

(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四)1年内未受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六)1年内未被“红牌”警示。

第三章激励惩戒信息管理

第十条“红黄牌”和“红黑榜”信息采集道:

(一)市、区职能部门做出的建设工程领域表彰、奖励、通报或行政处罚决定。

(二)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三)相关行政机关已生效的认定决定。

第十一条同一单位中标不同项目,不同项目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存在差异,同一单位可能存在“红黄牌”、“红黑榜”并存的情形,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的“红黄牌”和“红黑榜”信息采集应以同一项目为准

第十二条“红黄牌”和“红黑榜”信息由下列单位负责采集发布:

(一)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由作出部门(含其设立或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采集;

(二)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工程设领域表彰、奖励、通报或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区城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专班负责采集。

第十三条依据“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及“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对于符合列入“红黄牌”和“黑榜”管理情形的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报上级主管部门。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区政务服务平台和市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

第十四条列入“红榜”管理的自发布之日起公布3年;列入“黑榜”管理的自发布之日起公布1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弄虚作假骗取“红榜”的,予以撤销并通报批评被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调整由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两次以上列入“黑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缩短其“黑榜”公布期限

第十五条列入“红榜”管理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公布期限内存在符合“红黄牌”和“黑榜”管理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移出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榜”管理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榜”移出。

第四章激励惩戒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对于列入“红黄牌”和“红黑榜”管理的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发布结果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工程担保与保险的依据,对各方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差异化管理,充分发挥激励惩戒制度在联动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列入我区建筑领域“黄牌”管理的

(一)在工程项目现场主要进出口通道显著位置,悬挂黄牌警示牌(见附件1);

(二)对被警示的单位、个人、警示原因、警示期限等信息进行全区通报;

(三)在各类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专项整治、综合检查等活动中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列入我区建筑领域“红牌”管理的

(一)在工程项目现场主要进出口通道显著位置,悬挂红牌警示牌(见附件2);

(二)每月对被警示的单位、个人、警示原因、警示期限等信息进行全区通报;

(三)在各类安全文明施工检查、专项整治、综合检查等活动中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四)对责任单位发函告知,并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

(五)限制其参与建筑领域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列入我区建筑领域“黑榜”管理的: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上限处罚,同时将其失信行为进行全区通报,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列入联合惩戒;

(二)对其在全区承接的所有在建项目,从发布之日起一律停工自查整改,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对其实行重点防范,对其在本区承建所有在建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四)对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第三方强制性安全文明施工培训,具体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

(五)禁止参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

(六)建议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暂停3~12个月的区内工程投标资格;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执业人员暂停3~24个月执业资格;问题严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实施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证书等处罚;

(七)对于连续2次记入“黑榜”的企业,将立即开展对其所有资质的动态核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建议原发证机关依法撤回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有突出良好行为,列入我区建筑领域“红榜”管理的: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在办理资质升级、增项等区属权限范围内业务时享有优先权,且免于年度动态资质核查;

(三)建议区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工程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四)建议金融机构在信贷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支持;

(五)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六)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七)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列入激励惩戒管理的决定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网站公开,录入区政务服务平台与市信用管理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两年。




附件1:

武汉经开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黄牌警示工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附件2:

武汉经开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红牌警示工地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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