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及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结束

时间: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16日 信息来源: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征集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湖北省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经济外向度,助力武汉打造国际交往中心,结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简称武汉经开区)发展实际,特草拟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及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意见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237- 2022316日,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中心。

联系电话:027-84892615

电子邮箱:whjkhnswj@163.com

联系地址:武汉经开区东风大道88号政务中心C217办公室

附件: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及适用范围(征求意见稿)》

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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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湖北省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不断提升经济外向度,助力武汉打造国际交往中心,结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武汉经开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落户发展奖励

(一)对年度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达到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不含外方股东贷款)的外资企业,分别按照2%4%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

(二)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法人子公司的新增外资部分(纳入商务部外资统计,不含外方股东贷款),按照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其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新增外资部分,按照6%给予奖励,单个分支机构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万元。

(三)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外资企业,经认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外资企业固定资产年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达到300万美元、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分别按照6%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00万元。

第三条 人才奖励

(一)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资企业新聘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我区首次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的,按照人民币3000/人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人数不超过500人次。

(二)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总人数的10%,最多不超过15/年,且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区级财政贡献的20%

(三)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外资企业高端人才租赁住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不含水电、物业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人。单个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企业正式员工总人数的10%,且最多不超过20/年。

第四条 研发奖励

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区开展研发工作,根据其年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经第三方审计认定)的10%给予奖励支持,年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五条 场地补贴

(一)外资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厂房或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付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享受的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二)外资企业在我区新租用自用厂房500㎡及以上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80%给予补贴(租金标准不高于每月25/㎡),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新租用自用办公用房200㎡及以上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租金标准不高于每月70/㎡),超过1000㎡的部分,按照3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三)国际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政府部门或机构、境外国际商会和行业协会、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境外科学园区及孵化器、与外事相关的联盟及服务机构、其他境外科技商务服务机构等)在我区设立非企业法人分支(办事)机构并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补贴(租金标准不高于每月7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年补贴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六条 国际化生活配套奖励

(一)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区开办国际连锁商超、卖场,其开办的商超、卖场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首次达到人民币1亿元的,另行给予人民币300万元奖励。

(二)外资企业在我区开办的大型商超、卖场(营业面积不少于3000㎡)所属的零售商进入近三年(申请政策当年及前三年)德勤《全球100强零售商》榜单的,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贷款贴息

外资企业从境内银行取得自用贷款,连续3年以实际贷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第八条 中介机构奖励

对成功引进外资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的招商引资中介(包括机构和个人),经落户外资企业、区招商部门和企业落户园区认定后,按照该子公司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与我区签订正式投资协议的企业,具体适用范围依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适用范围》。部分政策支持期限超过本实施意见有效期的,可按双方投资协议约定执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

实施意见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

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商投资的实施意见》,制定本适用范围。

第一条支持领域及对象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新签约落户武汉经开区的外资项目,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和“3335”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智能网联汽车数字经济、现代服务、大健康高端装备、智能建造、通用航空、现代物流、高科技农业等领域项目。

(二)除本实施意见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实施意见适用的外资企业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由区统计部门认定)在武汉经开区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其外商投资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且认缴出资额不少于100万美元,并承诺至少20年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我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申报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政策支持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实缴金额须达到工商登记认缴出资额的50%

(四)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按照国家统计公报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年人民币平均汇率进行计算。

(五)本实施意见不适用于建筑及房地产开发(含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等

(六)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得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措施。

(七)企业承诺遵守本实施意见的所有规定,如违反前述任何承诺的,我区有权停止给予后续支持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所有支持。

第二条落户发展奖励

(一)企业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中的外资部分系指对原有认缴注册资本进行新增实缴的外资部分、新增认缴并进行实缴注册资本的外资部分、内资转为外资的股权转让中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溢价)。

(二)实际投资项目不在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上一年度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的1-2%给予奖励。

(三)世界500强企业以美国《财富》(Fortune)杂志官方网站公布的近五年榜单为依据。世界500强分支机构承诺5年内营业场所不迁离我区,不抽回投资,其享受本条款奖励的投资款必须实际用于该分支机构的运营支出。

(四)申报本实施意见第一条第(三)款总部或区域总部奖励的外资企业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形式,履行跨省以上区域范围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

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上年度在我区实际缴纳的税收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3家(或独立法人企业及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合计不少于6家),其中至少一家注册地在湖北省以外地区。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所有独立法人企业均正常纳税,且有持续业务贡献。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一)对于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外资部分,按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比例计算,含自建厂房和办公用房的支出,不含购买厂房、办公用房和装修的支出。固定资产实际投入金额以区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落户发展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照就高不同时享受的原则进行奖励。

第四条人才奖励

(一)本条第(一)款年补贴人数需扣减企业当年离职并将社保转至区外的员工数。

(二)本条第(二)(三)款有关奖励和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享受个税奖励政策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须满一年(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为准)。

(三)高端人才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区实际工作、连续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个人税前年收入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员工。

第五条场地补贴

(一)对享受补贴的自购自用厂房或办公用房,企业自购买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我区有权停止给予后续补贴,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对享受补贴的租赁厂房或办公用房,企业不得出(转)租,不得改变用途,否则我区有权停止给予后续补贴,并有权追回已给予的全部补贴。

(二)购买场地补贴与租赁场地补贴,同一家企业不可同时享受。购买场地补贴与固定资产投资奖励不得重复计算。

(三)已享受本实施意见落户发展奖励的支持对象,不再享受场地补贴,反之亦然。

第六条中介机构奖励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包括财经媒体、国际金融平台/经贸机构、商会、行业协会/联盟、专业中介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二)享受奖励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其引进的外资企业在我区新设的项目公司,自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须达到300万美元。

(三)引进的项目需符合本实施意见关于支持领域及对象的规定,且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

第七条若支持对象同一支持事项符合我区发布的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

第八条对投资额大、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经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九条企业或个人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其自行承担。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具体调整按后续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对本实施意见享有单方最终解释权。


附件: 起草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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