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意见的公告

征集结束

时间: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6日 信息来源: 汉南区烟草专卖局

征集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烟草制品消费者、经营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汉南区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定了《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1913日~2021926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城大道382

联系电话:027-84857758    邮编:430090

电子邮件信箱:nixinixi2@163.com


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汉南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南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汉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区烟草零售业态分为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烟酒商店和其他七类。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本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基础,划分出最小市场单元,并按区域功能对最小市场单元进行分类,不同类型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不同,具体分为:住宅区、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共(轨道)交通区域、自然村、高等院校、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施工工地、工业园10。(详见附件1)。

第七条  不同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可单独采取间距控制模式或数量控制模式,也可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

第八条  住宅区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

    (一)各类临街商铺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

(二)各类住宅小区内(临街商铺除外),按每150户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三)还建小区内(临街商铺除外),按人口户数1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人口户数超过100户的按每8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还建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5

第九条  商业步行街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可按人流量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得超过3个零售点

   第十条  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场内经营者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场内经营者超过200户的按每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0个;

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临街商铺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

    第十一条公共(轨道)交通区域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和数量间距组织控制模式,具体为:轨道交通(换乘站)建筑内区域设置不得超过1个零售点;

第十二条  自然村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具体为:人口户数15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人口户数超过150户的按每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一个自然村设置的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按校内师生2000名设立1个零售点的原则设置。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具体为:可按实际情况适当设置零售点,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五条  施工工地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具体为:工期在1年以上且施工人员在3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施工工地,施工期间可在施工区域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六条  工业园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数量控制模式,具体为:工业园区员工数量300人以下的设置一个零售点,超过300人的按每增200人增设1个零售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距限制,但应当符合具体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标准:

     (一)全市门店数量在50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详见附件3),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

(二)营业面积在500 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连锁商务酒店、体育场馆等娱乐服务类场所,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

(三)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但应当符合具体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标准:

(一)具备经营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除外)、军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或退伍起三年内选择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扶助规定的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优抚对象,但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且在全市范围内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具体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条件限制:

(一)烈属;

(二)自愿退出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另行择址经营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取得合法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但其实际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所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以内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九)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十)写字楼、公寓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建筑内平层全开放式门店除外);

(十一)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业态分类的依据是《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中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社会优抚对象的认定标准以区烟草专卖局对外发布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旅游景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详见附件2),应进行动态调整,并每半年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和“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营业面积”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不含生活、办公、仓储、停车以及其他使用面积。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中“幼儿园”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幼儿园、中、小学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小学供未成年人进出的出入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中、小学向外延伸的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人员应当共同确认。(间距和距离测量标准详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根据《商务部关于推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的工作通知》(商办流通函〔2019223号)的规定,本规定中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中大型集贸市场是指由专职机构负责管理的用于商品集中交易的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汉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11日起施行。

附件1

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市场单元规划表



1 湘口街康泰路社区 康泰路→绿荫路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2 湘口街绿荫路社区 绿荫路→晨曦路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3 湘口街双塔社区 银莲湖三支沟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4 东荆街十八家社区 东荆街→通城道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5 邓南街振兴社区 振兴街→邓家口正街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6 纱帽街新长江香榭澜溪小区 汉南大道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7 纱帽街月亮湾小区 汉南大道供电局东→汉南大道农业银行→纱帽正街老水利局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8 纱帽街滨江路小区 滨江路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9 纱帽街新兰小区 汉南大道丽红广场→梨实轩北(中医院)→桂庄路西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10 纱帽街薇湖路小区 建材小区→兴城大道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11 纱帽街薇湖水岸小区 薇湖路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12 纱帽街朱家山小区 育才路→坛山桥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13 东荆街绿地城南北岛 太白路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14 东荆街绿地城协子河畔 马影河大道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15 纱帽街廖家堡小区 兴三路南→兴二路→兴一路→沙河南路北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16 纱帽街廖家堡新建小区 兴一路江景湾→兴二路汉武国际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17 纱帽街绿苑路小区 沙河南路南→纱帽正街农商行→纱帽正街水务局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18 恒大时代新城 东荆街黄陵巷 住宅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一、二款
19 东荆街郧阳村 东荆街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20 东荆街三眼桥小区 东荆街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21 东荆街沟北小区 东荆街沟北大队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22 东荆街滩头山小区 育源路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23 东荆街金桥小区 乌邓路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24 邓南街南康小区 邓南街鞋尖村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25 湘口街汉江村 030县道南双一路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26 湘口街湘隆小区 湘口街湘隆路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27 湘口街双塔小区 银莲湖三支沟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28 纱帽街幸福家园 兴城大道陡埠路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29 周家河新城天悦观涧 纱帽大道周家河村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30 和谐家园 朱家山路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31 兴业家园 朱家山路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32 凤凰苑小区 兴一路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33 梦泽园小区 何家畈 还建小区 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三款
34 新兰步行街 银莲路 商业步行街 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
35 南国江城步行街 汉南大道 商业步行街 合理布局规定第九条
36 地铁16号线 桂子湖站→马影河站→协子河站→湾湖站→周家河站→幸福园路站兴城大道站 公共(轨道)交通区域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一条
37 湘口街一冶农场 321省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38 东荆街黄家墩大队 028县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39 东荆街东庄大队 028县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40 邓南街水一村 朱家岭路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41 邓南街水二村 大岭路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42 邓南街水三村 洪康街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43 邓南街窑头村 103省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44 邓南街金城村 103省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45 邓南街邓西村 103省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46 邓南街建新村 103省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47 邓南街解放村 103省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48 邓南街南庄村 103省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49 邓南街下南村 103省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50 邓南街郭家村 103省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51 邓南街塘江村 邓南街环山大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52 邓南街新沟村 103省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53 纱帽街陡埠村 汉南大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54 纱帽街幸福村 陡埠大道 自然村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二条
55 东荆街大学城 国土资源学院→桥梁学院 高等院校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三条
56 湘口服务区 武监高速 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四条
57 幸福工业园区 陡埠大道南→通飞大道 工业园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六条
58 汉南通用机场 通飞大道 工业园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六条
59 纱帽街美国工业园 薇湖西路公交总站北→育才路广佳汽配东 工业园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六条
60 纱帽街华顶工业园 汉南大道军山桥→兴三路 工业园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六条
61 东荆街乌金工业园 V014乡道 工业园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六条
62 湘口工业园 湘口晨曦路 工业园 合理布局规定第十六条


附件2

区局辖区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名录

序号

类别

名称

地址

1

集贸市场

湘口街集贸市场

汉冠街

2

集贸市场

薇湖路集贸市场

微湖路

3

集贸市场

廖家堡集贸市场

大吉巷

4

商业综合体

绿地奥特莱斯

绿地城

5

商业综合体

百花街

汉南大道

6

商业综合体

大学城金街

马影河大道

附件3

全市门店数量在35家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名录

序号

类别

名称

数量

1

Today今天



2

有家



3

中商平价



4

中百罗森



5




备注:辖区暂无品牌连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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