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1月)

发布时间:2024-12-26 18:01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城管执法局

序号

案号

处罚对象(个人/单位)

案由

处罚依据

处罚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书日期

1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2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1

2024/11/6

2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3号

南京领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1

2024/11/5

3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4号

鄂州市和昌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0.4

2024/11/8

4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5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1

2024/11/12

5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6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

2024/11/13

6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7号

湖北宝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0.5138

2024/11/11

7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8号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

2024/11/14

8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19号

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0.5

2024/11/14

9

鄂交综武经开罚〔2024〕第20号

重庆呼我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信息对接案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0.5

2024/11/15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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