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 补偿安置公告 (武土征补南公告[2025]第026号)

发布时间:2025-09-04 17:00 作者: 信息来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汉土告字[2025]026号),汉南区人民政府对拟农用地转用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汉南区人民政府组织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武汉市乌金农场水产大队国有土地进行农用地转用。现将武汉市汉南区2025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育才路(职教园路至马影河大道)市政建设工程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转用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武汉市汉南区2025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育才路(职教园路至马影河大道)市政建设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汉南区人民政府拟转用武汉市乌金农场水产大队国有土地共计0.4874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武汉市乌金农场水产大队国有土地总面积0.4874公顷;不涉及地上房屋;不涉及林木、青苗等。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转用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 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规定执行。拟转用土地涉及汉南区Ⅰ类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76.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14.9144万元、安置补助费22.3717万元、青苗补偿费0万元,合计37.2861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农业人员拟采取货币安置。其他有关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国有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等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武汉市乌金农场水产大队办理转用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转用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武汉市乌金农场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的权属、个人建设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使用土地上相关权利人认为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的公告期内,以大队为单位向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汉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转用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汉南区人民政府或汉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反映。(联系人:罗辉波,联系电话84897858)

4. 本公告期限为30 天,公告范围为农场、大队、项目所在地,并已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www.whkfq.gov.cn/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土地范围图

2.现状调查结果确认表
3.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汉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4日


附件3:

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汉土告字[2025]026号),拟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我区组织编制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农用地转用目的

拟用于武汉市汉南区2025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育才路(职教园路至马影河大道)市政建设工程建设。

     二、拟农用地转用土地位置、面积和范围

该项目建设用地土地转用涉及武汉市乌金农场水产大队,拟用地总面积0.4874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均为国家所有。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拟转用土地权属、面积、地类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详见《拟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表》。

    四、转用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4〕7 号)执行,拟农用地转用土地位于汉南区Ⅰ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76.5万元/公顷,土地补偿费按标准的4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标准的60%计算。

(二)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2]3号)相关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拟采取货币安置。其他有关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

在建设用地报批实施过程中,本《方案》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以与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的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2025.9.4汉南区2025年10批次水产大队(二公告)附图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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