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室、天翔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园企业奖励扶持政策兑现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已经园区党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园管理办公室
2020年4月18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园企业奖励扶持政策兑现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开〔2019〕32号)、《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促进创新创造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经开〔2019〕33号)、《中共武汉开发区工委 中共汉南区委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的实施意见》(武开〔2019〕12号)(以下简称“三项政策”)、《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印发关于产业政策兑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开〔2018〕56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各项产业政策兑现的顺利实施,保证企业奖励扶持政策兑现工作规范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作用,促进园区企业转型升级、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各项产业政策及“一事一议”政策规定的奖励扶持条件,在园区所辖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纳税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扶持政策兑现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奖励有效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园区贴近基层、熟悉企业、了解情况的优势,实行区级统筹与分级使用相结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和随报随付的资金由园区向区财政部门进行专项申请。
第二章 奖励扶持政策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五条 园区各业务部门按照奖励扶持政策类别分别受理企业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的申请:
招商推进部负责受理并组织落实招商引资类、支持企业落户类及与投资协议规定的“一事一议”类扶持政策。
经济运行部负责受理并组织落实产业政策类、科技创新类、人才政策类、注册企业招商引资类等扶持政策。
第六条 企业申报奖励扶持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汽零园辖区范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三项政策”等政策奖励条件和投资协议相关规定的扶持要求。
2.企业符合武汉开发区及园区发展方向,规范经营,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符合“三项政策”及投资协议相关规定所列奖励扶持的具体标准。
4.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指标统计体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统计人员,依法纳入园区统计。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奖励扶持政策申报及审批拨付流程:
1.企业根据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奖励政策通知要求,向窗口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窗口部门初审、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审核结果转至园区。
2.园区根据窗口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查重和复核,审核结果上报园区企业扶持资金兑现专班评审会审议。
3.根据扶持项目实际情况,若扶持项目事实清楚、简单明了,可直接上报兑现专班评审,审核通过即可启动拨付流程,事后兑现专班30工作日内向园区党工委进行情况汇报并获得确认;若扶持政策程序复杂,且需第三方独立审计,园区审核部门复审后上报园区兑现专班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上报园区党工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再启动拨付流程。
4.园区各业务部门填写《大额款项支出证明单》,按照“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复核→财务分管领导”6个审批拨付环节完成拨付。
5.若奖励扶持政策申报涉及聘请第三方评审机构,由园区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在市、区评审机构库中产生,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6.园区根据奖励扶持政策通知要求,办理时限从受理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到公示、完成拨付,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涉及需现场审核验收、专家评审论证、第三方审计等事项,或流程需要调整事项,由业务部门预计办结时间,上报园区党工委会确认)。
7.奖励扶持政策审批拨付流程示意图:
第三章 奖励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园区成立企业奖励资金兑现专班,兑现专班成员由经济运行部、招商部、纪检监察、财务等部门人员组成,由分管经济运行部及招商部领导分别担任组长、副组长,兑现专班经园区党工委授权, 不定期召开兑现专班评审会,主要对各项奖励扶持资金查重情况、认定依据和拟拨付金额进行审核,并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园区兑现专班经园区党工委授权,对各项奖励资金认定依据进行严格审核,参会人员全体通过才能出具“审核同意”评审意见。一旦提出异议,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后再次送审。
第十条 资金的财务管理由园区财务口负责。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人员负责对奖励扶持政策申请的受理、评审及拨付流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及审计部门,对资金的受理、发放、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对获得的奖励扶持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扶持政策的,园区将会同涉法涉纪机关追究相关组织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奖励扶持资金和称号在有效期内被授予机关或认定机关撤销的,园区将配合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武汉开发区“三项政策”及投资协议相关规定中有必要单列的扶持项目,可另制定单项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园区对本办法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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