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会关于印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园区、街道,区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压紧压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安〔2019〕17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武安〔2020〕6号)等精神,现将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共同工作职责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研究解决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完善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

(三)健全完善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工作规范,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和考核。

(四)根据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内容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涉及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并分别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程序。

(六)组织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风险辨识防控、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七)负责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和配合由管委会(区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八)当本部门(系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同时向管委会(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九)对于涉及本部门(系统)和其他部门职责交叉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主动作为,强化信息共享与协调联动,消除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等安全监管盲区,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加快信息化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与本行业领域安全管理的深度融合,实现实时监测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行业监管能力。

(十一)及时主动向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报送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数据。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和区安委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十三)根据《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园林和林业、气象、市场监管、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

(十四)完成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承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及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职责分工有变动的,按相关变动调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工作职责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执行。

二、具体工作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园区、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工作。

(二)拟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区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类专项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类应急救援。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依法监督检查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负责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分析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七)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负责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十)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的对外救援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十二)承担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工委(区委)组织部:

(一)将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区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二)重视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应急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的能力。

工委(区委)宣传部: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社会宣传的年度重点工作。

(二)指导协调区内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省、市和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区新闻宣传部门及新闻单位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加强对全区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本着“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指导新闻媒体客观、真实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发事件,与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舆情的监测和研判,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安全生产领域舆情,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协同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工委(区委)编办:

(一)审核拟定应急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应急管理机构编制。在研究有关部门“三定”方案时,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二)审核提出应急管理部门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负责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三)指导协调基层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园区、街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队伍,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服务。

区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指导基层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政策、措施、制度的拟订和修订。

(三)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等活动,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健康的培训教育工作。

(四)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全区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及经费投入、使用的情况。

(六)依法参与全区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参加区安委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开发区人民法院、汉南区人民法院:

(一)行政相对人逾期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向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受理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依法审理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诉讼案件。

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汉南区人民检察院:

(一)依法对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犯罪的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参与全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结合检察办案开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以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加强整改、健全制度。

(四)依法对事故调查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犯罪案件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区发改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区级安全生产相关专项规划与区级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区能源发展规划,从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管理。

(二)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相关产业政策,配合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推进落后生产工艺及装备的淘汰,推动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项目退出。

(四)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要有安全专门篇章,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概算;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现区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五)依法管理全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全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组织排查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电力(含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责协调、指导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行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七)承担区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教育局:

(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学校、幼儿园(含民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制定并履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实施责任目标考核。

(二)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学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增强师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校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中小学危房改造、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督办。建立师生安全防范风险机制。

(四)加强对学校各类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报批制度。加强对已审批的简易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的教具和学具。

(五)指导健全校园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督促各类学校(含市属高校)落实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定期检查、“五双”制度落实和全周期管理。

(六)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类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区校园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科经局:

(一)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发展。

(二)对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政策要求,涉及解决重大安全问题的技术改造项目予以重点支持,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三)负责国防科工、民爆、船舶制造等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电力运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编制全区国防科工、民爆、船舶制造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组织开展监管行业的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管理工作,建立本系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六)负责贯彻落实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化工(含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七)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

(九)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推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十一)指导督促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承担区工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

负责全区道路交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大型群众聚集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参与管委会(区政府)及其委托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公安部门落实“警消联动”机制,负责指导基层派出所对辖区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一)区公安分局交通大队: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牌证注销。依法查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章行为。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处理、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年度审验。负责危险路段的排查,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及时向管委会(区政府)报告。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证道路顺畅。承担区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会同应急管理、经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规定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并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参加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加强对烟火晚会、灯会、宗教敬香、花卉节、博览会、斗鱼直播节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安全监管,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承担民爆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民政局:

(一)负责全区养老服务、救助管理、殡葬服务、儿童福利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

(二)指导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做好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职业病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区财政局:

(一)负责将区级安全生产资金列入预算,落实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确保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经费需求。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监督区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督促检查所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企业负责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五)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所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隐患治理措施。

(六)参与由(管委会)区政府组织的所管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对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七)督促所管理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职业卫生健康工作,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督促所管理企业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职业培训、从业人员维权以及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会同区应急管理、区财政、区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落实提取一定比例工伤保险基金专项用于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规定,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用的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红旗单位、优秀工作者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关激励政策。

(四)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考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五)履行综合管理全区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

(六)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技工院校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证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七)对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依法组织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督促相关方对已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法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八)指导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教育作为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重要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向师生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加师生自我保护能力。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配合开展应急处置。

(二)负责拟定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规划许可中,与相关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衔接,落实安全保护、安全防护对空间间距的要求。

(三)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地质灾害、塌(沉)陷区、采空区、土地整理项目的综合监管;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等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全区园林和林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和防火设施建设等森林防火工作,并开展督促检查。

(七)负责区局直属城市公园基础设施设备、游乐项目、山体、水面、动物、桥梁、车辆等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做好城市公园、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十)承担国土(地质)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

(一)负责对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依法查处危害辐射安全和公众健康的行为。

(二)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危险废弃物处置机制。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负责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因生态环境灾情有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发展趋势。

(五)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建设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路灯建设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拟订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职责指导协调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依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四)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管理。

(五)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全区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防范有关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六)按照职责负责海绵城市、综合管廊和地下管线建设、运营维护、区级城市道路维修养护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地面沉降处置和防治工作。

(七)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八)监督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以及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推广应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做好玻璃幕墙的安全管理。

(九)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民用航空、邮政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全区境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政策、制度、规范、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港口作业及辖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工作;指导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船舶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查处船舶违章行为,打击船舶非法营运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营运行为。协助、指导区人民政府抓好渡口和船舶安全管理。

(十二)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四)组织指导公路、内河航道、港口、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等维修养护,开展交通运输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检查和随机暗访抽查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十五)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或审核工作,负责危险品从业人员发证、管理工作;指导从事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的经营许可,组织实施从事市内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的经营许可。

(十六)负责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共享车辆等的综合安全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无人机等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加快智能交通信息化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的深度融合,实现实时监测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行业安全监管能力。

(十八)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提出防范有关事故的对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助,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九)依照《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监督指导全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等工作。指导全区危险房屋管理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全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区白蚁防治工作。

(二十一)加强行业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物业小区消防车道通道堵塞、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和出租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二)按照职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建筑物外墙清洗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区公共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的安全督查工作。

(二十六)负责公共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管理、平战结合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全区民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十八)承担区城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和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

(一)负责全区城市桥梁、隧道维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直管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道路井(沟)盖的安全监督管理及井(沟)盖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区城镇燃气、热力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燃气、热力工程建设管理、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燃气供应安全及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监督管理。依法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燃气工程施工及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设立许可。负责燃气热力特许经营管理。

(三)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区环卫专项规划,负责全区生活、餐厨、飞灰垃圾处理场(厂)、垃圾中转站、城镇公厕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设备建设、运营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协调、督办建筑垃圾(弃土、弃料、装修垃圾)处置等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统筹协调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擅自下挖建筑物内底层地面、擅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景观灯光的建设、维护和路名牌的设置维护及户外广告、景观灯光、招牌标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加气站、酒店餐馆现行使用新型燃料、建筑物外墙清洗、受纳场等的综合安全监管。

(七)负责全区城管执法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城管执法系统安全生产动态。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担区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水务和湖泊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营以及水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水务行业的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区防汛抗旱中的安全工作,加强全区河道、堤防及水利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

(三)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中心城区排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新城区水务部门做好排水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供水设施建设、运管和维护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二次供水维护管理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城市消防水门专用资金的管理。

(五)组织、协调、指导河道采砂活动的安全管理,查处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六)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监督、检查、考核城镇生活污水设施运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农业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和驾驶员管理等工作,开展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专项治理工作。

(三)负责对全区渔业水上作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和秸秆气化等新型能源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参与全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研究提出农业机械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区商务局:

(一)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依法办理全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合理规划加油站布局,加强全区加油站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联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违法加油站(点)。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拍卖、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成品油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商贸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沐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在拟订全区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时统筹考虑安全生产。

(四)协调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大型综合体内有关商业业态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品牌汽车销售、二手车交易、老旧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和更新、平行车进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指导协调社区商业建设、社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我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加强其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参与协调指导口岸安全管理。

(八)承担区商贸(成品油)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工委(区委)宣传部:

(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组织制定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负责文化旅游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 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旅行社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

(五)做好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从业单位加强职工安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及措施。

(六)负责乡村旅游(包括农家乐、休闲农庄等)的综合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完善职责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八)按照职责做好市级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主题节庆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按照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文化旅游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担区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一)负责全区卫生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医疗废弃、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二)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护和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参与管委会(区政府)组织的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三)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职业病预防、保健、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报告工作,建立完善职业健康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措施。负责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下属部门和单位实验室、医院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行业安全管理。

(六)承担区医院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主体。对有关部门通知撤销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协助有关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推动建立部门间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三)协助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

(四)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

(五)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六)严格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发证和证后监管,坚决查处、打击、取缔违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七)依法做好涉及安全防护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量值溯源工作。

(八)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质量监督;核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危险物品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

(九)依法依规对重点消防产品实施质量监督抽查。

(十)负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履行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农药及其运输、储存、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区供销社直属企业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各企业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及其他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组织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落实《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做好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气象局:

(一)负责气象灾害性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及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指导相关方面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加强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

(三)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及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负责根据雷电监测历史资料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确定公益性检测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负责组织全区施放升空气球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气象衍生、次生灾害提供气象服务。

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汉南区消防救援大队:

(一)负责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各区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二)根据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全区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评估、治理、监管。

(三)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和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积极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火灾事故的灭火工作,避免次生灾害。

(五)对全区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全区消防信息。

(六)依法组织或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受理并督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区消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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