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指南表—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发布时间:2021-10-14 15:30 作者: 信息来源: 区行政审批局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出具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

申报条件

一、货物运输:⑴.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⑵.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3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九条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设立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⑴客运站经验收合格;⑵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⑶有相应的设备、设施;⑷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三、道路旅客运输:⑴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⑵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审批部门

区行政审批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 -项申 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查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内容要求

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等要求

工作时限

双方约定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政府指导价。《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4〕21号)

工作流程

申报-收集资料-检测-出具报告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7-84212172

办公地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B区(29号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1、市长热线:027-12345;

2、投诉电话:027-84892827

投诉网址:http://liuyan.cjn.cn/index.html

投诉邮箱:w13001@whhome.gov.cn

投诉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市民服务中心)B区1楼101室。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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