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7-28 10:15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监局

公开事项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机关信息

负责人信息

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全社会

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预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机关信息

部门财政决算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机关信息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全社会

机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政策文件

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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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全社会

公示公告


通知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5.政务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全社会

统计信息

行业统计数据

经营主体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

全社会

统计信息

开放数据目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要公开已在网站开放的数据目录,并注明各数据集浏览量、下载量和接口调用等情况。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本地区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编制本地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制定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逐事项或者分领域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监管规则和标准。……要依托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汇总公布清单内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办理渠道。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事项

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结果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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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行政检查

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流程图、办理结果、救济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权责清单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双随机一公开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

全社会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抽查检查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调查处理;合格/不合格;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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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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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1.公开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2.公开食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信息;3.公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及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4.公开保健品食品消费警示信息;5.公开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第一百一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第一百一十八条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并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商标、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不合格项目,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地址,以及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等。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布前加强分析研判,科学、准确公布信息,必要时,应当通报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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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

1.公开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2.公

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3.公开违法行为记录。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送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抽查产品范围、工作分工、进度要求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应当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第四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并向地方人民政府、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条依照本规定第二条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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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社会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链接: 区人大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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