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武发〔2020〕7号),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激发农业农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升武汉现代都市农业综合竞争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行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意见的通知》要求(武政〔2021〕1号),我局制定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附件:《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6月7日
附件: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农业农村局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 注 |
1 | 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资料;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 |
2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妨碍航运、行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限期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4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5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6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7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8 | 对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记录的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记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养殖记录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
9 | 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不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0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1 | 对生鲜乳收购站未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的行政处罚 | 生鲜乳收购站未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2 | 对畜禽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畜禽产品生产企业未建立生产记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湖北省畜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三十五条规定未建立记录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备 注 |
1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而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变现的;(五)违法行为人属于残疾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 |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变现的;(五)违法行为人属于残疾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3 |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设立分支机构,一年内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变现的;(五)违法行为人属于残疾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4 |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已建立了档案但不完善。检查后按规定补充完善生产经营档案的相关内容的。 |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变现的;(五)违法行为人属于残疾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5 |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后积极主动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 |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变现的;(五)违法行为人属于残疾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6 |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且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变现的;(五)违法行为人属于残疾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备 注 |
1 | 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的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有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行为。(按《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变现的;(五)违法行为人属于残疾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
2 |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按《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变现的;(五)违法行为人属于残疾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3 |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按《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 《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变现的;(五)违法行为人属于残疾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六)其他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主办单位:中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汉南区委)党政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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