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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时间:2024-10-22 至 2024-11-21征集部门:武汉市汉南区烟草专卖局

征集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烟草制品消费者、经营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汉南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办法》(附件1),《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附件2)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41022-—20241121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城大道382

联系电话:027-84857758    邮编:430090

电子邮件信箱:nixinixi2@163.com



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汉南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汉南区烟草专卖局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汉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所管辖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以市场导向为主,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确定方式为:以辖区范围内历史平均零售点数量为参考,结合现有的零售点数量,综合考虑辖区的年销售量、收入水平、市场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数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依法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达到饱和后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照“退一进一”和“受理在先”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八条  本区零售点布局将市场单元划分为一般区域单元和特殊区域单元两种类型,并对单元内的零售点设置指导数。

住宅区、临街门面、商业中心、集市等相对开放区域属于一般区域;

公共(轨道)交通区域、文化体育场馆、高等院校内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属于特殊区域单元(特殊区域单元封闭区域外围及对外开放的临街商铺为一般区域单元);一般区域单元按照行政街道进行设置。

第九条  一般区域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具体为:

零售业态为便利店、商场、超市、烟酒专业店的,零售点间距应当在30米以上,零售点数量不得超出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标准

第十条  特殊区域单元合理布局的设置标准采取间距和数量组合控制模式,零售点间隔距离应当在30米以上,并符合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标准,具体为:

(一)公共(轨道)交通区域内根据站点类型设置零售点,非换乘站的建筑内区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1个;换乘站建筑内区域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2个。

(二)文化体育场馆内零售点不得超过1个。

(三)高等院校内零售点设置不得超过5个。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零售点的间距标准上降低50%,但应当符合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标准: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选择自主就业(自主择业)安置方式退伍之日起三年内的退役军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

(二)品牌连锁便利店;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市场单元区域)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的规定条件和排队轮候要求限制:

(一)烈士遗属;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三)自愿退出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另行择址经营的(申请人应与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负责人一致,新经营地址应属原发证机关管辖);

(四)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1个月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  申请人属本规划第十一条第1项,第十二条第12项情形的,实际经营者应为本人(合伙经营、雇佣经营不视为本人经营),可由配偶、子女、父母驻店辅助经营,其所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应为个人经营,且在全市范围内从未使用优惠政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取得合法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但其实际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所登记注册信息一致);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以居民楼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五)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幼儿园、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以内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

(九)医院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有关证照的区域;

(十一)写字楼、公寓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建筑内平层全开放式门店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业态类型(烟草零售业态分类中的“其他类”)的数量不超过辖区零售点数量的3%,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化妆品店、按摩推拿、药妆医械、中草药售卖、宠物店、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移动业务服务、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制售、鞋帽箱包、中介劳服、寄卖典当、古董店、汽车相关(维修、销售、美容等)、传真打印、照相馆、成人用品店等业态。

第三章  雪茄烟专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业零售点之间的间距应当在100米以上,且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所属市场单元合理布局的数量

测量间距时,仅以最近雪茄烟专业零售点作为参照。

第十七条  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等场所设置雪茄烟专业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业零售点提出修改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经营业务的,应当按照所处市场单元合理布局标准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第十九条  本规划对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和“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中“经营场所”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外部有醒目的经营店招,便于公众识别,且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并设置有专门用于烟草制品展卖的设施。

“独立的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相互断开,不能出现可相互通行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幼儿园”是指经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幼儿园、中、小学周围”是指自幼儿园、中、小学供未成年人进出的出入口中央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幼儿园,中、小学向外延伸的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需进行距离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中零售点的“间距”是指从申请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出入口中央,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为标准进行测量的距离。

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在实地勘验测量时按照《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进行实地勘验测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开展排队轮候管理应按照《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规定》实施。

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卷烟零售点指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雪茄烟零售点指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中品牌连锁便利店,以武汉市商务局和武汉市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的名录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汉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       日起施行,本规划有效期为5年。


附件1

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办法

 

为规范全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工作标准,不断完善总量控制和优化服务水平工作机制,根据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办证排队轮候等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依法行政,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有效落实,充分尊重客观事实,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强化服务意识,关注民生,服务社会,切实以公平、公正为出发点,体现行业担当,塑造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二、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规则

行政服务窗口应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及时作出处理,具体标准参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收到申请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

(一)辖区内有办证额度数的

1.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收到申请的时间即为受理时间,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零售许可证。

2.对于当月受理的申请应按承诺时限要求及时办结完毕并制出许可证,对于临近月底受理的申请应加快处理效率,避免影响下月初额度数的公示工作。

(二)辖区内无办证额度数的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辖区内无办证额度指标的,在履行告知义务后由申请人撤回申请后,退回其提交的申请。若申请人不同意退回的,应及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2.上述情形,应主动征求申请人是否愿意参加排队轮候,并将可能导致无法办证的全部情形以书面签字确认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放弃轮候的,行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放弃轮候确认表》经申请人签字留存备查。

4.申请人愿意参加排队轮候的,通过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楚音雁语”公众号进行排队登记,按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排队轮候次序。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营业地址重复申请的,以其第一次提交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5.在确定申请人的排队轮候次序后,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确认轮候排队是否成功。

6.对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按“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7.辖区内如有新办指标的,应将信息及时公示并告知可办证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可办证申请人应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

8.自可新办证指标公布之日起,相关申请人将收到申办零售许可证通知

9.因申请人放弃等其自身原因而导致空出的额度由排队轮候的申请人递补。

10.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或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请的,按上述办法重新排队轮候。

11.排队轮候按照所属街道属地进行区域划分,分属不同街道区域的申请人不得跨区域排队。

三、烟草制品零售点公示规则

1.每月初,区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内零售点现存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出辖区内本次可增设的零售点数量,并上报市局备案

2.经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审核后,在“楚音雁语”微信公众号行政服务栏公布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及增设情况。

本办法与《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一并发布实施。


附件2:

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1.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申请点)与周围最近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根据经营场所位置不同,对应适用以下测量标准:

①申请点与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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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人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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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两侧设有隔离带、绿化带的(且隔离带、绿化带人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零售点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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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申请点与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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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人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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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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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的,并必须按要求以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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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测量距离时,以零售点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起始点,申请点最近的出入口中央为终点,以遵守交通规则正常行走的最短线路距离为标准测量。

3.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人可通行的最短线路距离测量。

4.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周围经营门店距离测量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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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烟草专卖局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汉南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1月21日在武汉经开区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异议。


武汉市汉南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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