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教月之纪法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1 20:04 作者: 信息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为什么要制定政务处分法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规定,是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

       童卫东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这部法律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童卫东还表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什么关系


       据童卫东介绍,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依据是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处分,其他管理人员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惩戒。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童卫东表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政务处分和处分覆盖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类人员。二是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三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
  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就是“一过不能两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此外,政务处分和处分的程序、救济制度也有不同。”童卫东说,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程序,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适用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在救济制度上,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公职人员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复核、申诉。



如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介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对此,邹开红表示,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改变了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邹开红介绍说,在政务处分适用规则方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既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共同规则,又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力求真正发挥政务处分的惩戒作用。



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基于哪些考虑


       邹开红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对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以及规范政务处分标准和尺度,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是起草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过程中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是注重实现纪法贯通。着眼于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认真研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

       其次是注重实现法法衔接。据邹开红介绍,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是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重要法律制度基础。在政务处分法起草中,系统梳理了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现有关于处分制度的法律法规,从中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此外,设定应当受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还注重实现共性与特性的有机统一。邹开红认为,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种类较多,危害程度各不相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同时,又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实际对特定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做到了共性与特性兼顾。”



如何保障公职人员权利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邹开红认为,政务处分法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据邹开红介绍,该法同时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这避免了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复评价,符合一事不二罚的法治精神。”

       邹开红说,政务处分法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强调严禁非法收集证据,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确保案件公正调查处理,政务处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此外,政务处分法还专章细化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畅通被处分人救济渠道。“强调依法严肃追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监察机关加强监督管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提高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水平。”邹开红表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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