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20221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规范,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划保障、储备运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原粮(稻谷、小麦)和成品粮油(大米、豆油、菜油)。

第三条  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储备,遵循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武汉经开区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协调解决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保障地方粮食储备安全。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方粮食储备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宏观调控,主管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制度,对地方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部门负责地方粮食储备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区国资部门负责对下属承担储备任务的重点企业开展考核,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监管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地方粮食储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本区厉行节约、反对粮食浪费,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倡导科学消费,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保障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按照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粮食安全优先的要求,将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地方粮食储备的功能定位、区域布局等。

地方粮食储备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预算资金的申报、审核等具体工作由区发展改革部门承担。

第八条  本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保证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与收储规模、应急加工等供应保障要求相匹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资建设的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和贵重质量检验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市建设或者涉及地方粮食储备规划布局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先建设后拆除。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总量计划,研究提出地方粮食储备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应当符合本区粮食供需、政府调控、应急保障等实际需要,包括储备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质量标准、财政补贴、社会责任储备规模和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  区级政府储备原则上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储存。

第十一条  政府储备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良好。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以政府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储存年限为依据,根据宏观调控需要、财政承受能力、粮食品质提升、粮食市场供求等情况,制定年度轮换计划,安排粮食轮换。

第十二条  本区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协调机制。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粮食供应的重大事件时,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按照顺序依次动用社会责任储备、政府储备。应急状态消除后,动用的地方粮食储备应当及时等量保质恢复库存。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落实粮食应急粮源、加工企业、物流企业、供应网点,定期开展粮食应急演练与培训。

第十三条  武汉经开区对地方粮食储备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实行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与管理办法,由区财政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政策性银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地方粮食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审核、执行、清算、考核等进行管理,协调解决地方粮食储备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等具体事项。

申请政府储备贷款的,应当开立专门账户,信贷资金封闭运行,接受政策性银行信贷管理。贷款额与粮食库存值挂钩。

第三章 政府储备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场主体中择优确定政府储备承储主体:

(一)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匹配的自有仓储设施设备,并符合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规模相适应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信息化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检测设备;

(五)经营管理规范,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确定的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签订承储合同。承储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期限以及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和轮换、应急保障等要求,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情形等内容。

第十六条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对政府储备数量、质量、仓储、轮换、资金使用等行为实行内部管控,防范和控制储备运行风险。相关管理制度,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应当明确粮食储备安全责任人员,对粮食储备情况开展自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及时整改并按照规定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应当实行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

府储备承储主体开展政府储备承储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行与商业经营业务的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仓储设施分开;

(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三)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保证粮食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标准;

(四)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储备轮换主要通过在粮食交易平台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政府储备轮换的,应当事先报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政府储备轮换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虚假交易和内幕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应当改善粮食储备条件,降低粮食损失损耗。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政府储备承储主体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委托其他企业代储政府储备;

(二)擅自租赁仓储设施储存政府储备;

(三)将检验不合格的粮食作为政府储备入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储备承储主体退出机制。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其解除承储合同:

(一)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粮食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粮食储存事故的;

(四)变卖、抵押承储政府储备的仓库等设施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粮食储备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企业储备

第二十二条  本区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大型超市、粮食批发市场、餐饮企业等(以下统称社会责任储备主体)应当依法建立社会责任储备,保有日常最低库存量的粮食。具体适用规模、日常最低库存量等,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市场监管、区商务等部门拟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社会责任储备主体应当对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履行仓储保管职责,建立台账,确保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符合要求,依法服从政府调控。

第二十四条  在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或者处于粮食应急状态时,社会责任储备主体应当执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区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等单位的食堂和居民家庭,根据需求储存一定数量的成品粮食。

第二十六条  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粮食供应的重大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其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对企业储备进行调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地方粮食储备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地方粮食储备数量、品种、质量、轮换、储存安全以及粮食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质量检查,可以委托符合相关条件的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

第二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政策性银行,对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粮食储备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政府储备承储主体、承储数量和增减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储备承储主体或者社会责任储备主体未严格履行储备职责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储备承储主体和社会责任储备主体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区发展改革、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对发现、投诉或者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地方粮食储备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链接: 区人大 | 区政协 | 区纪委监委机关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三路东合中心H座    邮编:430056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收藏本站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 ©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备案证编号:鄂ICP备2022016438号-1©1997- 版权所有

鄂公网安备 42011302000122号 网站标识码:4201130014

无障碍功能 武汉经开区

政府服务便民热线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