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武汉经开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武汉经开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经开区管委会

20219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汉经开区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武汉经开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强度保护、高水平管理和综合服务能力,引导市场创新主体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加快建设三个示范区”“四个车谷”“五个中心,助力经开区二次创业再出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和《工委(区委)办公室 管委会(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全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开办〔2021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包括企业、专利代理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小学、组织等各类机构。企业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企业;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中小学、组织等是指在本区注册且专利授权地址在本区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机构。

第二条申请本办法资金的单位5年内不得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就高不重复原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省、市、区出台更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二)诚信守诺原则。若被支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取消连续三年的知识产权政策申报资格。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一条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上年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的单位,给予其获得该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资助。已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不再进行重复资助。

(二)对上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项、20万元/项、10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项、10万元/项、5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政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项、10万元/项、10万元/项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的奖励。获得以上奖励的单位可适当对获奖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

(三)对上年新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纳入驰名商标保护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年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一次在5个及以上国家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按1000/件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推动商标品牌建设并加以运用推广,且拥有有效注册商标量达到50件、100件、200件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对上年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形式成功注册地理标志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设有产品专用包装的持证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地理标志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项、3万元/项、1万元/项的奖励。

(五)对上年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企业,给予2000/件的奖励。

(六)对上年主持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中融合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一)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资产组合质押贷款,组合质押贷款明确知识产权质押所占的贷款额度,并按期(在上年)偿还贷款利息的,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助,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鼓励以知识产权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的2%给予发行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发行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成本的50%给予资助,每笔融资资助期限最长3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请1笔融资资助,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上年已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含专利导航、专利预警、专利布局分析、专利评议)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给服务机构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四)对购买使用专业专利数据库服务连续满2年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上年企业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纠纷,经法院判决或裁定胜诉的,按照案件实际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的50%给予资助,国内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外每个案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上年企业入选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的,按照7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上年入选省、市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人才培养

(一)对上年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对上年新入选省知识产权双创服务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管理工程师、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的,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人、2万元/人、3万元/人的奖励;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的,给予企业1万元/人的奖励。

(四)对上年企业培养或引进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各类人才,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人、3万元/人、1万元/人的奖励。

(五)对上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上年获得市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学校(含高校、中小学),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转化工程

(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专利组合(含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以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含独占、排他实施许可)形式向企业输出的,一次性达到5件、10件、50件、100件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拥有维持年限超过5年的发明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的发明专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许可转让、转化实施、质押融资)的专利,获得各级知识产权奖项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维权胜诉的专利、被宣告专利权无效且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定维持全部或部分权利有效的专利,符合以上一条及以上,且授权专利达到10件、20件、50件、100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对上年有效推动高价值专利组合实现转化、许可等多种方式运营,且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不低于20件、PCT专利申请不低于20件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实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

(一)对上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对承担卡脖子关键核心专利技术攻关,入选过国家、省、市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奖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0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达到5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许可转让、转化实施、质押融资),开展专利信息利用,拥有标准必要专利,有知识产权侵权胜诉案件,拥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对符合以上3项、5项、7项条件的,分别认定为区知识产权潜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引领型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一)对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代理本区内单位的发明专利申请且在上年获得授权的,达到10件、50件、100件、200件的给予服务能力提升奖励,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对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连续三年给予房租(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它税费)资助,每年资助额度为实际支付费用的8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在本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引进应届大学生就业,给予3000/人的奖励;对上年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师(人)的,给予1万元/人的奖励。

(四)对国内知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总部(含武汉总部)设立或迁入本区的,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评议、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的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对上年获得国家、省、市立项奖励(含资助、补贴)的知识产权项目(不含专利授权资助),明确要求配套的,按照要求比例配套;没有明确配套比例的,经认定后分别按照国家、省、市立项奖励的40%30%20%给予资金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三章    

第一条本办法自2022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本区原有知识产权政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工作中心负责解释,政策兑现的具体要求详见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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