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园区,各街道,区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鄂发改规〔2015〕2号)、《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鄂发改规〔2016〕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结合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及区域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上述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应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行使出资人权利和职责,负责项目策划、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管理。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采用咨询评估制度。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时,应委托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咨询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主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和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及涉航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作为前置条件。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并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的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和1000万元及以下的非城建基础设施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使用政府投资2000万元-1亿元的城建基础设施项目和1000万元-1亿元的非城建基础设施项目,报区分管投资的领导审批;

使用政府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报区分管投资的领导、区主要领导审批。

特别重大的项目须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区人民政府常务会)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按本办法规定不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开展前期工作证明文件的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及计划编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项目储备按照项目策划库、项目储备库、项目建设库(以下简称“三库”)进行动态管理,按“策划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梯度升级推进。项目储备工作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具体实施。项目策划库中的项目应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征集、审核并报部门分管区领导同意;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经“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审查;项目建设库的项目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定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 项目策划库中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和省市区宏观调控政策、开发区(汉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领域专项规划,紧紧围绕管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大战略和决策,未来三至五年要启动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策划库中的项目按“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核实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汇总形成项目储备库。

第十八条 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应启动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地震安全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交通市政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成果报告编制和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初步设计概算已核定的项目汇总形成项目建设库。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编制。每年9月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和各领域专项投资规模,围绕投资重点和方向,征求各街道、园区、派驻机构、项目单位意见,原则上以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建设库为基础遴选项目,综合上级要求、形势发展、应急管理等工作要求必须建设的项目,形成各专项政府投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和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统筹编制全区政府投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和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报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审批。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建设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政府投资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前期进度安排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规划和文件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项目的报批资料和审批程序。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按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明确的意见办理。

经国家、省、市、区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明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以及使用政府投资1亿元以下的城建基础设施项目或1000万元以下的非城建基础设施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或项目单位单独申请外,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专业技术用房、业务用房修缮项目,可直接审批该类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单纯设备购置及安装、房产购置项目,由主管部门纳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编制全区统一政府投资计划,统筹财政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有效控制债务风险。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进行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经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审并提出调整方案,报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涉及重大项目增减的,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说明。

申请新增纳入计划调整的项目,要满足可研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核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年中、年底向管委会(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年中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四制,即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等的招投标及采购工作,组织与相关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执行施工履约担保制度,严格建立质量、工期、成本和安全生产控制体系,确保项目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第二十七条  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的申请并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申请办理资产备案手续,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章  项目概算和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核定的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建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政策调整、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概算调整时需提供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初步设计批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概算调整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及调整原因和依据、相关合同等概算调整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后批复调整概算,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五条  申请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百分之十的,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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