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园区管理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联合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以下称武汉开发区)区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市城建委、市公安消防局、市民防办关于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8〕6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编制依据文件目录详见附件。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的消防工程、基坑工程和配套的人防工程、绿地工程。

本细则不适用于涉密工程、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应急抢险、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区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采取建设单位委托、图审机构审查、政府付费的方式实施。

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区管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审查费用列入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图审机构,支付审查费用。

第二章 施工图审查服务

第五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编制年度施工图审查工作资金计划,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区施工图审查服务供应商,并与施工图审查服务供应商签订审查服务合同。

施工图审查费用在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武汉开发区采购的施工图审查服务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审查资格的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图审机构不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图审机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签订项目施工图审查三方协议,明确建设单位委托、图审机构提供审查服务、区建设主管部门支付费用并依法监管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确定项目图审机构和审查费用结算、支付的依据。

施工图审查费用在政府采购标准限额以上的项目,另行单独进行政府采购确定图审机构。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计取参照市城乡建设局相关方式方法执行。

第三章 施工图联合审查

第八条 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

新建、扩建和改建(改变原规划内容)的建设工程和涉及改变主体结构、改变原规划内容以及超过原设计荷载的既有公共建筑的装修改造、立面改造工程,应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联合审查。

既有公共建筑消防设计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小微项目”不纳入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范围,下列建筑(或场所)的装修项目界定为“小微项目”:

①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m2的人员密集场所;

②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 m2的非人员密集场所;

③建筑面积不超过2500 m2的丙、丁、戊类厂房;

④外立面装修和户外广告。

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联合审查范围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时限

施工图审查时限自图审机构收到完整的施工图审查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以下时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4个工作日。

(二)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10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的5个工作日。

(三)大型建设工程(包含消防、人防在内)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中型以下建设工程,不含附属消防工程的项目为8个工作日,含附属消防工程的为15个工作日。

(四)人防工程为5个工作日,幕墙、轻钢网架等专项工程为8个工作日。

(五)工业项目不含附属消防工程的为8个工作日,含附属消防工程的为10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时间和图审机构的复审时间。

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审查时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确定图审机构的方式

(一)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文件(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土地证之一)后,可自主选择图审机构进行项目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选定图审机构后,报联合图审窗口(以下称窗口)登记,建设单位、图审机构、区建设局签订项目施工图审查三方协议。

(二)对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包括消防、人防、技防等各专业在内的施工图,建设单位可委托同一家图审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

(三)实行“多审合一”。同一项目的消防、人防、技防、园林绿化、基坑、幕墙、轻钢网架、配套绿地等各专项工程,直接委托承接主体工程的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一条 报审

建设单位选择项目图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后,即可与图审机构进行联系对接,图审机构可提前介入开展技术审查相关工作。

建设单位准备齐全施工图审查申请资料后,可到窗口或直接到图审机构或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办理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

建设单位应向图审机构提供齐全、合法合规的施工图审查申请资料。图审机构对施工图审查申请资料进行清点,符合要求的,报窗口在线审核后正式受理并开始计时,图审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图审机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齐审查所需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以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等方式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及合格书发放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格的文书,采用市城建局统一制作的文本形式。出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图与规划批准文件一致;涉及消防、人防、园林、供电等内容的,符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外公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及相关要求;

(二)政府投资项目应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一致;

(三)项目规模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相符;

(四)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执业资格与规定要求相符;

(五)施工图审查已合格,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筑等审查信息符合要求。

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图审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经法定代表人和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加盖相关专业执业注册章和图审机构公章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2份,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退还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全套施工图及其他送审资料(留档资料除外),并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2份。

审查不合格的,图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中如果有违反强制性条文或设计结构安全的内容,应说明不合格原因。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图审机构复审,图审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超出时限未送复审的,图审机构应中止审查,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并提出申请后,可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意见书中如果没有违反强制性条文或涉及结构安全、公众安全、公共利益的内容,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向图审机构出具承诺书、承诺在正式施工前按审查意见书要求完成设计复核或修改并承担相应责任后,图审机构应当在发出审查意见书后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用于办理项目后续审批手续,并告知建设单位须进一步完善设计的内容;待审查意见修改完成并经复审合格后,图审机构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图审机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天告知区建设主管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向区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争议解决方式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图审机构出现技术争议无法自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三方评审或专家评审。

第四章  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文件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施工图承担相应责任。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修改工作。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应送原图审机构重新受理审查,图审机构应核对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凡无批准文件的不得受理审查,凡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修改不得通过审查。

本条款“重大修改”的界定标准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72号)等文件及市、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承担首轮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和因政府原因导致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需要修改并重新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审查完成后的施工图需要修改并重新审查的费用。

第十六条 完成审查任务后,图审机构应将成果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含重大设计修改);

2.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原件一套;

3.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

4.涉及修改的建设工程需提供修改后并重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重大修改还需提供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审查过程包括审查、复审、重新审查等原始记录原件一份;

6.审查意见书原件一份;

7.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

8.建设单位、图审机构、主管部门三方签订的项目审查协议一份;

9.图审机构、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审查服务合同一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图审机构的审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图审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图审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并录入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执行施工图审查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完善施工图审查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选择图审机构并签订三方协议,及时提供合法合规的施工图审查申请资料,及时组织设计单位按照审查意见书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回复。

第二十一条 区联合图审服务供应商每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机制,年度综合评价不及格的服务供应商不得承接武汉开发区下一年度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项目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对图审机构和项目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随机检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独立第三方定期对区管项目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调审;定期对图审机构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排名,综合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评分标准由区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施工图审查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加强对图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审查行为和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图审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区管建设工程图审机构和人员信用管理档案,将施工图审查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红、黑榜制度,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抽查、检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施工图审查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担区施工图审查业务的图审机构承接业务量数据;

(二)独立第三方调审情况;

(三)集中检查或随机检查情况;

(四)图审机构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情况;

(五)审查效率情况;

(六)综合评价打分排名情况;

(七)图审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人员违法违规、违约等失信行为及获得奖励情况;

(八)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和程序要求,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行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党政办公室商区城乡建设局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武经开规〔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编制依据文件目录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4.《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2018年修改版)

6.《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鄂建〔2019〕2号)

7.《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9〕120号)

8.《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

9.《市城建委、市公安消防局、市民防办关于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武城建〔2018〕68号)

10.《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程序及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11.《关于进一步完善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补充通知》(武项审改办〔2018〕18号)

12.《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施工图联合审查工作的通知》(武项审改办〔2019〕3号)

链接: 区人大 | 区政协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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