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开发区管委会(汉南区政府)关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优化民间投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意见(试行)

各部门、园区: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文)的有关要求,现就优化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民间投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提出以下意见:

一、将辖区内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实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制。由项目建设主体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项目建设主体对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供应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二、本意见中所指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是指民间投资主体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项目,主要包含:

1.境内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组织等民间投资主体以自筹资金投资的工业项目;

2.境外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以自筹资金投资的工业项目;

3.中方股东为私营企业或自然人的中外合资(合营)企业,以自筹资金投资的工业项目。

4.上述民间投资主体再投资形成的不含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上市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组织以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业项目。

三、本意见所指的民间投资主体系有自然人出资设立、民间投资主体全部出资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包括集体企业、集体改制后仍包含国有股权的企业。本意见所称的非国有资金不包括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财政补贴、国家或地方发行的债券、政策性贷款(或担保)、政策性借款等。

四、项目建设主体决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其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按规定委托具有与工程规模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组织招标。如决定选择直接发包的,项目建设主体应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资质条件,包括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资格及其有无在建工程等,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对选择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工程建设实施活动规范有序。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备案,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手续的办理及审核。

六、项目建设主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其招标手续沿用之前的办理流程不变。项目建设主体采用直接发包的,其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后,持下列文件资料(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原件审核并留存加盖项目建设主体公章的复印件)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民间投资工业项目直接发包手续。

1.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房屋市政直接发包备案表(一式两份)、直接发包备案完结单(一式六份);

2.项目建设主体要求直接发包的申请书(含诚信守法承诺函);

3.项目建设主体对直接发包的企业性质证明资料(公司章程、全国企业信用公司系统企业查询报告(登记信息,可网上查询打印加盖公司章));

4.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建设项目国有土地证、用地的有效证明文件(用地性质为工业性质);

6.项目建设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若三证合一则提供合一后的证照);

7.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建设项目资金证明;

9.造价咨询报告;

10.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11.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12.建造师注册证书。

七、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民间投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项目建设主体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城乡建设、消防、安监、环保、人力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九、本意见由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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