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开发区管委会      汉南区政府

2018年6月6日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下称开发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下称“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武政规〔2017〕44号)、《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武城建规〔2017〕10号)有关规定,按照“与市工作全面对接,区各行业部门图审和监管工作集中实施”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含附属基坑工程、配套人防工程),是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含城市道路、桥隧、轨道交通、燃气、热力、环境卫生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理、给水、排水、风景园林和公共交通等工程)和其他基础设施工程(含水利、水务、城管、电力、路灯照明、通信、农业、林业、公路、交通等行业专项建设工程)。

开发区主管的建设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内容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内容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武经开〔2017〕24号)相关规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业主审查”程序。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下称“审查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五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集中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城管、水务、水利、电力、通信、园林、林业、农业、公路和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主管行业的专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实施要求、审查要件和审查要点。

第六条 凡在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建的区管建设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未在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建的建设工程,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施工图委托审查批准文件(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载明工程类型、工程费用、项目规模等工程信息,并明确施工图审查的实施要求、审查要件和审查要点,业务窗口依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受理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二章 购买服务

第七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区年度施工图审查费用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后,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八条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库(以下称“审查机构库”),并负责对区审查机构库进行管理。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由进入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按规定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

审查机构库包含建筑工程审查机构和市政工程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其他基础设施工程,属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由具备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负责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其余由具备市政工程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负责提供施工图审查服务。

审查机构库每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满一年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更新审查机构库。

(二)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审查单位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计取方法、方式参照市城建委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价格以政府采购招投标结果为准。

第三章 施工图审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或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区施工图审查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称业务窗口)办理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或通过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办理施工图审查报审手续。报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报审勘察文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建筑工程);

修建性规划方案批复(市政工程);

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其他基础设施工程);

3.初步设计批复(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一条 业务窗口对施工图报审资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确定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当场(网上报审的当日)将确定的审查机构信息告知建设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当场(网上报审的当日)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齐送审所需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审查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业务窗口在审查机构库中通过系统自动摇号确定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审查服务费用在标准限额以上的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审查机构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幕墙、轻钢网架、基坑、人防等附属专项工程和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施工图设计,可直接委托承接主体工程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完整的施工图送审资料报送至按规定确定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派工作人员到业务窗口受理),送审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送审勘察文件应提供如下资料:

1.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一份;

3.签章齐全的勘察文件七套及电子文档一份;

4.勘察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

6.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送审建筑工程施工图应提供如下资料:

1.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政府投资项目);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一份;

4.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一套;

5.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七套及其电子文档一份、各类计算书(包括计算简图及计算输入数据、输出结果等)及其电子文档各一份。

6.超限高层项目应提供湖北省住建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表一份;

7.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8.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

9.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送审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提供如下资料:

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政府投资项目);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一份;

4.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一套;

5.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七套及其电子文档一份;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

8.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送审基坑工程施工图应提供如下资料:

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含总平面图)及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原件一份;

3.地下建筑及结构专业施工图一套;

4.基坑工程周边环境情况说明一份;

5.出图专用章、执业印章盖章齐全的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文件(含设计计算书)七套及其电子文档一份;

6.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图设计、幕墙、轻钢网架等专项工程施工图审查宜报送与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相同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送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原主体项目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审查合格的主体工程施工图一套;

3.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一份;

4.签章齐全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幕墙、轻钢网架等专项工程的全套施工图七套及其电子文档一份、各类计算书(包括计算简图及计算输入数据、输出结果、热工计算书等)及其电子文档各一份;

5.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幕墙、轻钢网架等荷载的复核鉴定证明原件一份;

6.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幕墙、轻钢网架等建筑节能复检要求的证明原件一份;

7.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送审人防工程施工图应提供如下资料:

1.签章齐全的人防工程的全套施工图七套及其电子文档一份、人防结构计算书及其电子文档一份(设计单位应具备防空地下室设计资质);

2.主体建筑总平面图一份;

3.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专业平时部分的全套施工图;

4.防空地下室正上方的主体建筑一层的建筑、结构两个专业的施工图;

5.《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两份;

6.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送审城管专项建设工程,应提供如下资料:

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的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项目涉及的园林、绿化、交通、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一份;或城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基本情况说明、项目建议书(包含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建设必要性、施工图审查要求等)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一套(涉及地基基础的工程);

4.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七套及其电子文档一份;

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6.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

7.占道、挖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一份(涉及占道、挖掘施工的工程);

8.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八)送审电力、路灯专项建设工程,应提供如下资料:

1.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政府投资项目);

3.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一份;

4.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一套;

5.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七套及其电子文档一份;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

8.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九)送审农业、水务、林业、公路、交通、通信等其他专项建设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按“一事一议”原则,出具项目施工图委托审查批准文件明确审查要求,应提供如下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一份;

2.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一套(涉及地基基础的工程);

3.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七套及其电子文档一份;

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5.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两份;

6.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及技术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原件一份。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派工作人员到业务窗口对完整的施工图送审资料进行受理并清点,符合要求的,报业务窗口当场发放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齐审查所需全部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四条 业务窗口在正式受理施工图审查的当日,向选取的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审查委托书。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不得超过下列时限:

(一)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二)基坑工程,重要性等级为一级的10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二级的7个工作日;重要性等级为三级的5个工作日。

(三)大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其他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四)人防工程为5个工作日,幕墙、轻钢网架等专项工程为10个工作日。

施工图审查时限以业务窗口发出施工图审查受理通知书时间的次日作为起算时间,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施工图审查合格告知性文件当日作为审查结束时间。

以上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企业修改施工图的时间和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复审的时间。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和单位盖章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性文件及相关附件原件1份,退还除留档资料外的全套施工图(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加盖审查专用章)及其他送审资料;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告知性文件,将施工图审查相关文档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和存档,并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信息及时流转至区施工许可审批窗口和行业主管部门。

审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完善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发放审查意见性文件,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性文件要求修改,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提交原审查机构进行复审。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区施工许可审批窗口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图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性文件,由审查机构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不再对外发放,文本形式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提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图与规划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一致,政府投资工程还应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一致;

(二)项目规模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相符;

(三)勘察设计人员个人执业资格与国家关于执业人员的要求相符;

(四)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已合格,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建设、装配式建设等审查信息符合要求。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告知性文件;不符合要求的退还审查机构复审。

第四章  施工图修改和归档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委托文件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施工图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开展修改工作。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应送原审查机构复审,审查机构应核对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凡无批准文件的重大修改不得受理审查,凡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修改不得复审通过。

本条款“重大修改”的界定标准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和《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变更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2〕72号)文件关于“重大勘察设计变更”的界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完成审查任务后,审查机构应将成果文件资料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整理归档: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含重大设计变更);

2.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一套;

3.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含重大变更修改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一套;

4.审查过程包括审查、复审、重新审查等原始记录原件一份;

5.审查意见性文件原件一份;

6.审查合格证明性文件原件一份;

7.其他需存档的资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再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记录在案,及时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施工图审查信息并录入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执行施工图审查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对进入区审查机构库的审查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信用等级淘汰机制;并按规定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综合评价评分标准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城市管理、水务、水利、园林、林业、农业、电力、通信和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和审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中,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纪律和程序要求,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行为,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之前已委托开展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按照原有的审查方式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相关信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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