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经开(汉南) 市监 处字〔2022〕101 号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翠红副食水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201*****KTJ256Y
住所(住址): 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汉冠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翠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2010119****231348
联系电话: 1500*****28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汉冠路
2022年8月3日,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翠红副食水果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无法提供销售豆制品的厂家相关资质证件、产品检验报告,并未建立购进记录和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局长批准,同日,本局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2022年8月3日,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翠红副食水果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无法提供销售豆制品的厂家相关资质证件、产品检验报告,并未建立购进记录和进货票据。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2、对当事人现场拍照2张,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4、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证明违法事实的经过、原因、整改的措施。
2022年8月10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市监)告字〔2022〕101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当事人在销售豆制品过程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个人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能配合调查,积极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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