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唯爱酒庄)

发布时间:2022-09-08 11:13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81号

当事人: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唯爱酒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20113MA4DNDLR1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臧书娟;

联系电话:1347****858;

经营场所: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绿地城项目二区;

主体业态:个体工商户;

经营项目:食品销售经营者。

2022年6月2日,消费者***向我局举报,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唯爱酒庄销售的“智利.至尊特皮托库拉”进口红酒没有中文标识。2022年6月4日,武汉经开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唯爱酒庄检查,发现该店内已没有“智利.至尊特皮托库拉”进口红酒销售,但在店内发现有未使用的“智利.至尊特皮托库拉”进口红酒的中文标签,并对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2022年6月13日,予以立案。2022年6月27日,经营者臧书娟向办案机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销售单据复印件2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1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办案人员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份。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经查,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6日从广州厘米贸易有限公司购进8件(每件3瓶)“智利.至尊特皮托库拉”进口红酒,进货价格每瓶470元,共付款11280元。购进的红酒均有海关报关单和出入境检疫证明及中文标签。购进后,由于疫情和绿地城道路维修封闭施工,店子几乎没有生意,当事人招待朋友和家人用去6瓶,剩下的6件18瓶一直放在店内没有销售。当事人因为“智利.至尊特皮托库拉”进口红酒的瓶身全部都是英文,觉得贴上中文标签影响外观,所以就没有把中文标签贴在瓶子上,单独存放在店内。今年5月17日,有两个人到当事人店内,找到 “智利.至尊特皮托库拉”进口红酒,当时买了12瓶,每瓶售价525元,销售金额6300元。5月31日,这两个人把当事人店内剩下的6瓶酒全部都买走了,每瓶525元,销售金额3150元。当事人销售的“智利.至尊特皮托库拉”进口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当事人两次销售进口红酒18瓶,销售金额9450元,共获利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未使用中文标签拍照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进口红酒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1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商品为进口红酒。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销售单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商品的数量和价格及销售商品的数量及价格。

证据六: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证明违法事实的经过、原因。

2022年7月17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告字〔2022〕081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无其他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90元;二、罚款2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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