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瑞威特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23 10:29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不罚字〔2022〕004号

当事人:武汉瑞威特机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武汉瑞威特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375393503

住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园三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千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10619*****15218

经营范围:铆接机、精冲机、绣花机的设计、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机械设备、模具、金属结构设计、制造、销售;精冲零件、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20220309日,我接到市民反映武汉瑞威特机械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上门对武汉瑞威特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202239日,本局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公司武汉瑞威特机械有限公司。在慧聪网发布摆辗铆接机、梯子铆接机、悬挂铆接机、无铆钉铆接机等产品的产品信息,对该产品均标价为8元-10元/台,该价格均由武汉瑞威特机械有限公司负责员工进行标注,其产品宣传平台网站慧聪网,并未对产品信息及产品价格进行审核。

另查明,武汉瑞威特机械有限公司,在慧聪网上发布不符合商品价值的商品金额,其真实价格并不是8元-10元/台,而是1万-20万/台。该公司在慧聪网发布商品信息的目的为宣传公司业务以及产品类型,并无网络交易需求,在其慧聪网武汉瑞威特机械有限公司主页后台记录上,并无任何订单记录,也无任何留言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公司的主体资格;

2.当事公司网页商品截图四份,证明当事公司存在商品虚假标价行为

3.当事公司网站主页后台信息截图两份,证明当事公司在网络上的经营状况

20225月19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武经开(汉南)市监不罚告字2022〕004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处罚。鉴于你(单位)有主动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且该公司在网上发布的产品价值与产品实际价值相差过大,不具备商品价值参考依据,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及时修改你(单位)所有网页上的虚假信息。

2.拿出整改方案进行内部整改。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 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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