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英才副食店)

发布时间:2022-06-23 10:03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26号

当事人:王家春(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英才副食店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22801*****029142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0MA4KPMRQ3F

    经营场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神龙员工活动中心

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王家春;

    电话:1587****281(罗飞)

    注册日期:2008年06月17日;

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周李两位女士投诉线索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英才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地址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路神龙员工活动中心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现场不能出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店销售记录中有2022年3月11日11:43:34时微信支付美皮康商品98.00元1件、2022年3月15日09:46:01时支付宝当面支付美皮康商品95.00元1件,2张交易小票显示“英才生活馆”、联系电话15871777281、店铺地址:体育路139号神龙公司员工中心;该店现场提供了“美皮康旗舰店天猫购买记录截图”,实付款215.06元,收货地址:体育路139号英才文具,签收日期2021年12月27日09:04时;该店现场提供了“美皮康”外包装图片打印件,显示有产品名称“有边型薄型泡沬敷料、注册人:瑞典墨尼克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国械注进20153142640号”等文字内容;执法人员在该店未找到美皮康同类商品。

经调查,该商店在2021年12月27日9时通过美皮康旗舰店天猫平台购买了5片美皮康有边型薄型泡沬敷料,其订单编号为2363475314155176345,实付款215.06元,快递单号为顺丰速运SF1345221337571号,收货地址为体育路139号英才文具。该商店销售记录中有2022年3月11日、3月15日两次销售美皮康商品记录,2张交易小票显示的内容“英才生活馆、联系电话158****7281、店铺地址:体育路139号神龙公司员工中心”经调查核实就是英才副食店,联系电话就是业主王家春丈夫罗飞的,周李两人不同日期在该副食商店购买美皮康产品亦为事实; 2件美皮康产品销售金额合计193元。另查明该店于2022年3月22日因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手术垫单和防褥疮充气床垫被我局执法人员给予责令改正的处理。

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有边型薄型泡沬敷料美皮康”购进和销售记录,有投诉人周李两位女士提供的销售小票证实,经营者王家春委托人(丈夫)罗飞的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均证实其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属实。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本案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数量均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供了证据材料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其产品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有关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该商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依法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3元;2、罚款人民币5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个人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2份、法律意见书2份、证明当事人违规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美皮康的事实经过和他辩解的理由。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投诉人购物小票2份(经当事人书面签字认可为该店销售小票)、支付宝交易成功截图1份、顺丰速运快递签收截图1份、美皮康旗舰店产品交易记录截图1份、美皮康旗舰店产品外包装图片及医疗器械注册证3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美皮康的事实。

证据四:广州安伴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美皮康产品检验报告等资料12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美皮康产品是能说明产品来源并合法的事实。

2022年4月28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听告字〔2022〕026号]);2022年5月6日,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书;2022年5月24日,我局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根据听证会上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质证辩认意见,经征求局法律顾问意见,本局认为办案机构案件事实调查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幅度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局依法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3元;2、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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