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世纪久盛物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6-07 15:29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20号


        当事人:武汉世纪久盛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12303557877D      

        住所(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辛渡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11219*****22794

        联系电话:1867****158         其他联系方式: /                                      

2021年12月30日我局特种设备科监察人员对当事人承租的汉南区宝湾物流园7c19号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产品编号为2021D1161的叉车正在使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证书,监察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2022年1月14日我局监察人员再次对汉南区宝湾物流园7c19号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台叉车还在继续使用,仍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2022年1月17日局特种设备科将该案移交局执法大队进行处理,局执法大队经过核查,于2022年1月17日经报分管领导批准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调查,通过对当事人调查,进一步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搞清了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武汉世纪久盛物流有限公司使用的叉车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和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和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了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和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当事人,确定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           

4.《仓库承租合同》证明了当事人承租汉南区宝湾物流园7c19号仓库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现场的实际情况。

2022年3月2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告字2022020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的叉车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和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并给予下列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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