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汉南店)

发布时间:2022-01-29 12:19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汉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汉南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0113MA4KQB4Q2J

住所(住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010519******4216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2021年11月08日,我局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7份检验报告:编号为4302210901330-S(点阵本)检验报告显示,规格尺寸项目不符合QB/T1438-2007<簿册>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4305210900669-S(短袖T恤)、编号为4305210900675-S(男式圆领短袖恤)二份检验报告显示,纤维含量不符合GB/T2986-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纤维含量不合格;编号为4301210900502-S(三角牌电饭锅)、4301210900485-S(荣事达牌电饭锅)二份检验报告显示,受检项目软线及其连接不符合GB/T17465-2009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4301210900495-S(牛皮缝线16K-60型纠错本)、4302210901337-S(牛皮缝线16K-60型作文本)二份检验报告显示,规格尺寸项目不符合QB/T1438-2007<簿册>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7份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复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2020年11月25日,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汉南店配送规格型号为NFX-16K-NW-36.18、5×258mm,牛皮缝线16K-60型作文本、纠错本、点阵本各20本,配送价格3.7730元/本,货值金额226.38元,作文本、纠错本、点阵本以4.9元/本的价格各销售了20本,共计销售了60本,销售金额294元。2021年03月01日,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汉南店配送男式圆领短袖T恤40件,配送价格41元/件,货值金额1640元,男式圆领短袖T恤以79/件的价格销售7件,销售金额553元。2021年04月29日,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向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汉南店配送短袖T恤20件,配送价格36元/件,货值金额720元,短袖T恤以69元/件价格销售6件,销售金额414元。2021年07月15日,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向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汉南店配送“三角”、“荣事达”牌电饭锅各6台,三角牌电饭锅配送价格108元/台,荣事达牌电饭锅配送价格99元/台,未销售。2021年10月29日,该超市将剩下的男式圆领短袖恤33件、短袖T恤14件、三角”、“荣事达”牌电饭锅各6台统一办理了退货手续,货值金额2586.38,销售金额3651.67,获利483元,违法所得48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进货商品的合法来源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4.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7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销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属于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1年12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区)市监告字20220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销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属于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排查整改,及时采取了停止相关产品经营,主动减轻了因销售不合格产品带来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商品,属于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3元;2.罚款人民币4016.83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银行交纳罚款。(账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或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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