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京恒)

发布时间:2022-01-29 12:12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当事人:张京恒

住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集贸市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108319******1612     

住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武国际城

2021年08月26日,我局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武开公函〔2021〕06号“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的移送函”向我局移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15份内容涉嫌长江保护法,08月2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开始在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集贸市场从事水产品经营活动。2021年07月06日至07月10日间,汉南区纱帽集贸市场鱼贩石品华收购仙桃市杨林尾镇姓蔡夫妇两人在禁捕区水域非法捕捞的长江鲜鱼,后运至汉南区纱帽农贸市场123号摊位自行贩卖。2021年7月6日张京恒找石品华收购白鲢鱼186斤,收购价格4.3元/斤,应付款799.8元,实际付款800元;白鲢子鱼(5-6斤)以市场价4.3元/斤,销售100斤,销售金额430元,小白鲢鱼以市场价4.7元/斤,销售50斤,销售金额235元,剩下36斤没卖完送给亲戚了;收购草鱼9.8斤,收购价格10元/斤,付款98元,自己吃了;收购鳊鱼20斤,收购价格5元/斤,付款100元,鳊鱼销售价5.5元/斤,销售鳊鱼20斤,销售金额110元; 2021年7月7日张京恒找石品华收购鳊鱼46斤,收购价格4元/斤,付款184元,鳊鱼销售4.5元/斤,销售46斤,销售金额207元;收购白鲢鱼32斤,收购价格4.3元/斤,付款137元,白鲢鱼销售价4.5元/斤,销售32斤,销售金额144元;2021年7月9日张京恒找石品华收购白鲢子鱼155斤,收购价格4.5元/斤,付款697.5元,鲢子鱼销售155斤,销售价格4.5元/斤,销售金额697.5元;2021年7月10日张京恒找石品华收购白鲢子鱼62.8斤,收购价格4.5元/斤,付款282元,白鲢子鱼销售价4.7元/斤,销售62.8斤,销售金额295.16元。张京恒共收购石品华长江鲜鱼511.6斤,有45.8斤因没有销售完自行处理,货值金额2298.5元,销售金额共计2118.6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建立规范的会计账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塘咀村八组村民蔡启明于2021年6月份主动联系汉南区纱帽农贸市场鱼贩石品华,双方约定在仙桃市五湖渔场大垸子闸出水河西堤收购姓蔡夫妇两人在禁捕区域水域非法捕捞的长江鲜鱼。从2021年07月01日开始,石品华每天一次收购姓蔡夫妇两人在禁捕区水域非法捕捞的长江鲜鱼,石品华每次收购长江鱼的重量不等,一百到三百斤之间,后将部分收购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运至汉南区纱帽集贸市场102号摊位自行售卖,2021年07月12日2时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湘口派出所民警在湘口辖区巡逻时,在仙桃市五湖渔场大垸子闸出水河西堤处当场查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刘爱华、刘文兵、刘威、石品华,并现场扣押了3辆涉嫌拖运江鱼车辆、捕捞工具和捕获的江鱼459斤,经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湘口派出所审查深挖后,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嫌疑人张砚林、蔡启明、唐发云三人,汉南区湘口派出所在侦办蔡启明、唐发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发现汉南区纱帽集贸市场鱼贩石品华从以上二人收购非法捕获长江鲜鱼,后运至汉南区纱帽农贸市场123号摊位自行贩卖,张京恒4次从石品华处采购长江鱼465.8斤自行贩卖。

    我局根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武开公函〔2021〕06号“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的移送函”案件线索多次前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湘口派出所对收购长江鲜鱼鱼贩石品华定向供应给汉南区珍珠餐厅长江鱼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人员在武汉市汉南区公安分局湘口派出所调取了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仙桃市五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知复印件1份;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复印件1份;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功能区规划图复印件5份;仙桃市五湖地形图复印件1份。调取了石品华手机微信中账单收据图片共41份,其中有4份账单收据图片是石品华从2021年07月06日至07月10日间和张京恒交易记录,而张京恒无法提供这期间购买长江鱼合法来源凭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武开公函〔2021〕06号“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的移送函”案件线索复印件15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石品华询问笔录1份、汉南区湘口派出所对石品华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讯问笔录复印件6份,证明石品华参与收购长江鱼经过;

  4.当事人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收购销售长江鱼事实;

  5.汉南区湘口派出所(石品华)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证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石品华和有关参与人参入捕捞长江鱼共同见证的事实

  6.石品华手机微信记账单据图片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采购长江鱼的事实;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复印件1份、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农业农村部通告〔2017〕6号文件复印件1份、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仙桃市五湖黄鳝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捕》的通知复印件1份;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复印件1份;五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功能区规划图复印件5份;仙桃市五湖地形图复印件1份。证明石品华所收购的长江鱼是禁捕区域渔获物。

2021年 12月 17日,本机关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武经开(汉南)市监听告字〔2021〕058号),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7日提出听证要求。本机关于2021年12月3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听证通知书》,并于2022年1月14日举行了听证。听证机关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辨意见后,制作了《听证报告》。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从2021年07月06日至07月10日间,多次从汉南区纱帽市场鱼贩石品华处购买长江鲜鱼,货值金额2298.5元,作为经营多年水产品经营者,有一定辨别长江鱼的能力,并且当事人有义务保证销售的商品合法化、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均未完全履行义务。

当事人在听证会提出“从合法渠道购买,采购长江鱼不知情”。本机关认为: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在保护、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作了重要批示,国家、省、市、区均作了工作布置,电视、报刊都有宣传“禁止销售野生鱼”相关信息;2.市场管理部门在纱帽市场进出口均有张贴的“禁止销售野生鱼”的宣传单,公安及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表明,捕获、收购、当事人采购再销售,非法销售长江鲜鱼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当事人还提出“家庭困难,经营困难”,不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依据,办案单位从货值14倍并无不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重和从轻理由,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货值14倍的处罚,共计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壹佰柒拾玖元(32179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链接: 区人大 | 区政协 | 区纪委监委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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