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北人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30 16:37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 2021 〕030号

当事人:湖北人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XBUF6Q;

    经营场所:新洲区道观河旅游大道特1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腊梅;

    电话:1870****681;

    注册日期:2020年06月09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居间代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1年6月5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位于武汉市经济开发区209M地块开发的紫郡蘭园二期公用房每户都有天然气到户,涉嫌虚假宣传,本局于2021年6月6日对当事人销售楼盘现场进行调查,当事人承担销售湖北武汉葛洲坝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紫郡蘭园二期公用房,其中1-4栋为住宅,5-8栋办公用房,当事人负责销售5-8栋办公用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销售的办公用房样板间,发现其样板房房间有卫生间并配套马桶,样板间有厨房并配套有电磁炉;执法人员对同样户型的毛坯房进行检查,发现其办公用房配套安装有污水下水管道对应卫生间马桶,同时配套有厨房排气口通道对应厨房抽油烟机。该办公用房配备厕所、厨房功能并事先安装对应的功能使用设施,执法人员未发现当事人利用样板房虚假宣传厕所和厨房使用功能对购房者进行误导。另接举报人提供当事人发布微信社交圈广告“单价10500元每平米起,四新高性价比狂盘,比周边住宅便宜7000每平米,(广告页面下半截全市公寓最低公摊带天然气)”楼盘广告,该广告为湖北人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作发布,其比周边住宅便宜7000的依据为其他两家楼盘的备案价16500元每平方米和18500元每平方米 ,手机微信下端(广告页面下半截全市公寓最低公摊带天然气)为转发人粘贴,不是该公司发布内容;关于湖北人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陈海望于2020年8月1日利用微信方式给购房人说明后面四栋都会有天然气,该行为情况属实,陈海望作为置业顾问利用微信文字书面表达方式给正在合同签订中的购房人发送的三段内容均为销售房屋相关事项,其中有一段文字明确说明5-8栋都会开通天然气。事实上当事人销售的5-8栋办公用房按照规划审批明确不能开通天然气,陈海望的微信聊天中相关天然气会安装到户的说法与实际规划情况不符合,湖北人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置业顾问陈海望在调查过程中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确认。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楼盘进行现场检查;

证据二:现场照片26张,证明该办公用房配套污水管道和厨房排烟口,价格对比宣传和天然气到户情况

证据三: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举报人举报事实和天然气开通情况以及陈海望宣传天然气到户情况

证据四:湖北人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与湖北人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销售合作关系,以及房屋销售过程中湖北人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发布、制作者的法律地位和询问委托人的法律效力。

2021年9月24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听告字[2021]030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案件性质: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21日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单价10500元每平米起,四新高性价比狂盘,比周边住宅便宜7000”,该广告将办公用房与周边商品房进行比较,称其为高性价比狂盘,住宅商品房和办公商品房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不属于统一范围将两者价格进行对比构成误导购房者;同时该广告称比周边住宅便宜7000,所表达的7000无具体单位,当事人仅统计周边两处住宅备案价以平均法的方式确定自己的办公用房低其7000实为无法验证的调查结果,该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商品的性能……价格……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2020年8月1日当事人合作方湖北人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某以微信聊天方式向正在签订购房合同客户宣传其销售的5-8栋都会安装天然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广告中对商品性能、功能、价格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商品的性能……价格……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违法情形。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处广告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当事人无明显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责令停止相关违法行为;3.罚款45万元;当事人及其销售顾问利用微信聊天方式对房屋性能虚假宣传的,因受众面单一,当事人配合执法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从轻处罚20万元;当事人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和利用微信虚假宣传,本局决定以法律竞合处罚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责令停在相关违法行为;3.罚款45万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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