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武汉统建智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WRTPXB;
住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I-6号地块东方酒店117室;
法定代表人:朱超;
身份证号:42010419******3030
联系方式:138****7567
2021年5月27日,我局接群众举报,举报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电建君樾府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日报局领导同意对当事人予以立案。6月1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7月5日当事人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
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电建君樾府项目于2019年12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同月对外进行销售。当时武汉市地铁16号线川江池站处在规划建设时期,16号线川江池站临近当事人电建君樾府项目,其中V号(F)出入口紧邻当事人电建君樾府项目售楼部及10号楼。当事人自行制作发布的广告中在该项目效果图及沙盘等上使用了“川江池地铁站、准现房正地铁口、地铁直达家门口、零距离地铁口归家快人一步”等广告用语。另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3月进行上述广告宣传是依据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关于国有土地收储问题的函》、武汉市轨道交通16号线(汉南线)工程川江池站主体建筑施工车站总平面图、16号线川江池站现场工地围档展示的施工图,当事人所依据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显示16号线川江池站“V号出入口(有盖)”存在,当事人据此可对16号线川江池站进行广告宣传,但未在房地产广告注明“规划中、建设中”。2021年3月当事人得知武汉地铁集团回复V号出入口为预留的物业出入口。撤销了针对V号(F)出入口在该项目效果图及沙盘等上使用了“川江池地铁站、准现房正地铁口、地铁直达家门口、零距离地铁口归家快人一步”等广告用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
3.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关于国有土地收储问题的函》一份,武汉市轨道交通16号线(汉南线)工程川江池站主体建筑施工车站总平面图一份,16号线川江池站现场工地围档展示的施工图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发布房地产广告依据。
4.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发布房地产16号线川江池站广告单页8张,现场检查图片7张,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真实情况及违法事实。
5. 当事人企业信用信息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二、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君樾府项目舆情和价格变动情况说明》与《关于君樾府项目广告未标注“规划中建设中”一事的说明》等陈述申辩材料中的主要观点为:一是引发大量前期购房客户以地铁16号线川江池站V号(F)出入口未建设开通为由提出退房、退款、赔偿等诉求,其根本的原因是当事人电建君樾府项目片区的其它新建商品房价格出现了幅度比较大的下滑,而当事人的房价仍保持相对稳定,V号(F)出入口虽未建设开通,但VII号(D)出入口将建成开放,2021年4月2日武汉地铁集团回复网友留言有如下表述:--- VII号出入口距君越府小区约200米---与16号线同时开通运营,非常方便电建君越府小区居民乘坐地铁。二是当事人在发布16号线川江池站房地产广告时未标注“规划中、建设中” 没有主观上故意。三是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及时改正。基于以上理由,当事人提出对其不予行政处罚的请求。我局认为,当事人身为房地产企业,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它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这一规定属于其应知范畴。当事人称引发大量前期购房客户投诉诉求的根本原因是当事人电建君樾府项目片区房价下跌,但大量前期购房客户就16号线川江池站V号(F)出入口未建设开通事投诉当事人是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自由裁量及决定
武汉市地铁16号线川江池站处在规划建设时期,当事人对16号线川江池站进行广告宣传,但未在房地产广告中注明“规划中、建设中”。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它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从重、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四、相关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9月30日
主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汉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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