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湘隆时代店)

发布时间:2023-02-22 11:11 作者: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武经开(汉南)市监处字〔2022〕035号

当事人:武汉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湘隆时代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M1NW3U

    经营场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隆时代商业中心D区D栋1单元7室8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朱孝娥;

    电话:1880****650(孙凤洋);

    注册日期:2020年11月24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等。(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顾客徐丹在2022年5月8日21:59:56购买了1盒头孢克洛干混悬剂,现场不能出示该顾客购买该药品的处方笺;济南泰山医院亙联网医院平台提供的处方笺内容为“徐丹女31岁、处方日期为2022年5月9日”,现场也不能打印该处方笺;该店电脑销售记录中打印的购买小票也证实该顾客在5月8日21时购买了该处方药。

经调查,该药店顾客徐丹在2022年5月8日21:59:56购买了1盒头孢克洛干混悬剂,当班店员因该店处方问诊平台已经下班了,认为徐丹原先也在医院看过,很急, 就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卖给她了,第二天又在网上处方平台开了一张5月9日的处方。

2021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此案经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整改报告1份、济南泰山医院互联网医院处方笺1份、海王星辰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及购物小票复印件等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经过和配合调查取证的事实。

2022年5月23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罚告字〔2022〕035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至银行缴纳罚没款。账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应缴预算收入归集户,账号:2199990087292000426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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